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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10-10 22:28:5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92

概要:关于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第一条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投资的州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第二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州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州的冶金矿产、天然药业、绿色食品、特色旅游等重点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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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投资的州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州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州的冶金矿产、天然药业、绿色食品、特色旅游等重点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

第四条 降低企业设见成本。降低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木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佣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订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中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木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州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我州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州外投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州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属于商贸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优惠。凡在我州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州外来楚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12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州外来我州投资企业优惠。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州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州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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