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二) 人民调解的任务和原则 基层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 1、人民调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2)深入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激化;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4)努力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2、人民调解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就是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 在此有必要阐述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要求,一是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有权中断调解,三是当事人对经调解达成的纠纷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和协议予以裁判。 此外,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还涉及到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以及司法部正在开展规范化建设问题,这里不一一赘述
浅论新时期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二) 人民调解的任务和原则
基层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
1、人民调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2)深入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激化;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4)努力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2、人民调解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就是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
在此有必要阐述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要求,一是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有权中断调解,三是当事人对经调解达成的纠纷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和协议予以裁判。
此外,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还涉及到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以及司法部正在开展规范化建设问题,这里不一一赘述。
二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若干规定,从20**年11月1日施行,与此同时施行还有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一部颁规章。这两个规定把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带入了一个春天。
《若干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人民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擅自解除和变更人民调解协议违法。
(一)《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2款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以为达成的调解可以随意反悔,挫伤了调解组织和人员的积极性,也使基层法官在受理和审理涉及类似案件时左右为难,无法可依,导致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调解率、成功率下降。因此它具有以下意义: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法学界人士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 2、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相关,引起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问题的处理。3、为建立起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协调发展的良性机制创造了条件。它使“第一道防线”与“最后一道防线”有机结合,两种法律制度协调发展、相得益彰,共同为稳定、改革、发展服务。4、为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素材。为人民调解协议这一原来无名合同上升为有名合同奠定了基础,实际上就是在《合同法》的15种有名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有名合同。因此,《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构成要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性 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将作为民事合同对待,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依据。因而,不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还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等,只要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由此而产生的协议,都具有独立的价值,即不依附于原有的纠纷事实而产生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产生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改变。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身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原告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时,只要举出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立案案由即可成立,并完成举证责任,不需对调解协议书存在的基础即原纠纷提供证据(目前其它调解组织或个人制作的调解协议还不能享受如此“待遇”);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方当事人仅以调解协议书作为反驳证据,证明自己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的义务。同时,依据《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凭人民调解协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归纳起来,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和形式上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双方自愿,不带强迫性;3、当事人无重大误解,是真实意思表示;4、内容合法、合理,约定清楚;5、当事人签名盖章;6、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 )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