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依据《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凭人民调解协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对新时期我国农村和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人民调解工作看法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呈下降趋势,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的比例(笔者称之“调诉比”)已由80年代初的17.1:1下降为目前的1.7:1,这不利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引起立法、司法和法学部门人士重视和探讨。 (一)新时期农村的矛盾纠纷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调解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80年代以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共中央六个“一号文件”稳定农村大局,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三亿份农业承包合同给九亿农民吃了“定心丸”,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扶农政策,使农村形势正朝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新时期农村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业小生产经营方式向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之中,农业、农村和农民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上
浅论新时期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依据《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凭人民调解协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对新时期我国农村和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人民调解工作看法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呈下降趋势,受理的纠纷总数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的比例(笔者称之“调诉比”)已由80年代初的17.1:1下降为目前的1.7:1,这不利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引起立法、司法和法学部门人士重视和探讨。
(一)新时期农村的矛盾纠纷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调解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80年代以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共中央六个“一号文件”稳定农村大局,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三亿份农业承包合同给九亿农民吃了“定心丸”,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扶农政策,使农村形势正朝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新时期农村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业小生产经营方式向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之中,农业、农村和农民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上访量大、集压,群众告状无门,干群关系恶化的情况。
1、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主要有: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由此产生的使用权、经营权、分配权纠纷突出,这类纠纷引起的上访量大,甚至引发群体性的械斗事件; 2)、农民负担过重,不合法不合理,村务不公开,干群矛盾恶化;3)、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现象死灰复燃,容易引起自杀和“民转刑”;4)、重男轻女、家庭暴力、赡养老人、离婚纠纷增多;5)、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6)、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7)、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调处困难;
2、对策
解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在加强法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更加显示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新时期人民调解必须转变思路,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2)、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建立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动作机制;3)、加大投入,重视“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建设,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辖区重大疑难纠纷的作用;4)、标本兼治,既要加大打击,又要深入普法。
(二)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矛盾纠纷
群体化,易激化;复杂化,难度大,这就是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矛盾纠纷的特点。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势必产生大量而复杂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可能导致激化。近几年,先后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杀害、绑架的报道,少数地方甚至发生上街游行,阻塞交通的严重事件。一个人下岗后,其影响是多方面的,纠纷是多重性的,企事业单位整体改革又使纠纷呈群体性特征。同一件纠纷,在单位表现为与领导、同事之间为纠纷;在家庭主要是抚养、赡养、婚姻纠纷。他们往往是在单位与领导或管理人员纠缠;在家里与家庭成员吵闹;在社会公共场所游行、静坐,阻塞交通,甚至于围攻政府机关,这些矛盾纠纷,影响到安定团结,很需要人民调解发挥作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应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包括公民道德教育、家庭职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道德教育等。
2, 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大格局,在治本治标上想主意、下功夫。树立调解工作也出效益的思想和观点,把它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妥善处理在职职工、家属工、农民临时工、退休职工、内退职工、下岗分流职工等不同群体因工资、奖金、住房、工伤、劳动保护、保险保障等纠纷。
3,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队伍素质。
四 对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的一些思索和探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认识逐渐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法律制度,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值得我们去思索和探讨。
(一)丰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内涵,拓展其工作领域
前面已经谈到人民调解协议在诉讼中作为民事合同对待的问题。但是,在调解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时,对这类纠纷人民调解可否受理,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就产生了争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作了规定(包括两条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虽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对人民调解组织具有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