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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34

概要:某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的实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私下协商征地。违规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ban证。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第六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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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的实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私下协商征地。违规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ban证。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征地申请,并对立项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查; (二)进行实地踏勘,负责土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类的核准; (三)组织并审查用地勘查定界图和用地面积,并在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用地位置; (四)签订征地协议,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五)对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落实耕地开垦地点,并在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勾画出开垦位置。 (六)与用地者签订耕地开垦协议,组织落实耕地开垦工作。 (七)组织报批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征用土地程序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被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用地者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用地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三)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或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 4、实地勘测丈量的时间和要求。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用水田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财政部门派员参加。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界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测结果为准。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依照《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执行。 (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并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2、各项征地补偿、安置款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同时注销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 (七)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者交清有关征用土地的税费后,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划地; (九)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拟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将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补偿安置,拟被征地单位仍阻挠用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用: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邮电、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和公共公益建设项目。 强制征用的土地,其征地面积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丈量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核查实际用地情况。   第三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用地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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