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20号)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仪府发〔20**〕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二)属于国家秘
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20号)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仪府发〔20**〕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网上申请和直接到行政机关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直接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xx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网上申请可省略);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网上申请可省略);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期公开的,应说明延期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而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申请人要求公开,均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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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