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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11-13 15:04:2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52

概要: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发现有违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明显不合理的定标,有权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评标、调整标价。第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计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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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发现有违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明显不合理的定标,有权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评标、调整标价。

第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计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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