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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17

概要:改革进程中的问题主要是根源于行政体系的,因为政府领导着改革的进程,如果政府有着明确的制度安排意识,那么制度供给的情况就会大大不同。事实情况是,政府对于自身都有着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例如,改革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就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造成的。人们公认,是在改革的过程中,行政体系及其权力的运行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这表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促使了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行政体系中的人即行政官员不再在政治信念和精神寄托之中寻求行政行为的支持,而是希望在执行公共意志的行政行为中添加个人利益的同时得到实现的愿望。尽管个人利益的实现在现实表现上是与公共利益相矛盾的,行政人员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以公共利益的牺牲为前提,但在动机上可以理解为并不像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那样完全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他的主导动机依然是用自己的行政行为为公共利益服务,但他在公共利益上附带了一定份额的个人利益,从而在现实表现上就是人们所指的腐败。个人的腐败是一种具有偶然性的问题,但个人的腐败泛化为一种普遍的政治现象,扩大为集团的腐败,甚至是行政权力运行在每一个领域中都难以避免的问题和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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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进程中的问题主要是根源于行政体系的,因为政府领导着改革的进程,如果政府有着明确的制度安排意识,那么制度供给的情况就会大大不同。事实情况是,政府对于自身都有着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例如,改革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就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造成的。人们公认,是在改革的过程中,行政体系及其权力的运行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这表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促使了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行政体系中的人即行政官员不再在政治信念和精神寄托之中寻求行政行为的支持,而是希望在执行公共意志的行政行为中添加个人利益的同时得到实现的愿望。尽管个人利益的实现在现实表现上是与公共利益相矛盾的,行政人员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以公共利益的牺牲为前提,但在动机上可以理解为并不像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那样完全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他的主导动机依然是用自己的行政行为为公共利益服务,但他在公共利益上附带了一定份额的个人利益,从而在现实表现上就是人们所指的腐败。个人的腐败是一种具有偶然性的问题,但个人的腐败泛化为一种普遍的政治现象,扩大为集团的腐败,甚至是行政权力运行在每一个领域中都难以避免的问题和整个行政体系难以根治的痼疾,这种情况就不再是偶然的了,而是有着制度条件的。具体地说,改革的运动打破了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整个社会生活的原有制度框架,开辟了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发展进程,而与这一进程同步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却大大滞后于前者,因而经济活动、政治活动以及整个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程度受到削弱,行政权力的运行出现了很大的任意性。所以,解决这一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其他一切问题的出路都是作出制度安排。
总之,我国行政改革的现实目标包括三个方面:(1)行政行为方式的改变。行政行为方式的改变是指行政行为从绝对支配和全面干预的方式向宏观引导的转变,也就是说政府不再干预具体的经济活动,具体的经济活动放给市场调节。(2)政府与社会和政府与基本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变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管理定位向服务定位的改革,政府与基本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从依附和从属型向效能型转变,即注重引导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效率。(3)规则体系的变化。即加强规则体系的理性化和系统性,消除体系中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方面,使规则体系建立在统一的价值原则之上。这三个方面的系统实现就是我们所讲的制度安排。
三、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的一体性是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框架。行政人员习惯于在这一框架下开展活动,有着从属于这一基本框架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市场经济打破了政府与社会的一体性,从而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了出来,要求市场相对于政府的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市场的运行按照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介入,也必须是在遵从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开展活动的,政府自觉地为市场制定规范,也恰恰是为了维护市场原则和保证市场原则得以遵从,消除或防止市场自身之中存在的那些破坏市场原则的非理性因素。然而,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无疑是存在着一些来自于市场内部的破坏市场原则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对市场原则的破坏是远远不及行政行为对市场原则造成的破坏。改革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没有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中国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大破坏力来自于政府,是政府中的非规范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市场经济原则的破坏。行政人员,甚至一些政府组织和准政府组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在市场中活动,政府由于权能越位而不当地介入企业经营活动,行政管理中的自我中心意识和传统的行为方式,公共权力的私有化,等等,都是直接破坏市场原则的因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了政企分开,而政企分开如果仅仅是出于解决已有问题的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不是作为制度安排的一部分,那么是永远无法制止行政权力的越位的。所以,政企分开也和机构改革一样,必须从属于制度安排的系统目标。
制度安排的底蕴就是规范的供给,即政府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市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规范。市场经济要求市场行为的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任何等级特权都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都会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任何不公平的竞争和不等价的交换都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的背离。然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过多干预,致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是市场行为,而是行政行为,是被行政所束缚、附属于行政的行为,无法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这说明政府没有把自己定位在规范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定位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者的位置上,以至于造成市场规范的缺位与不足。所以,作为制度安排,它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要求政府把建立和维护市场规范作为基本内容,消除市场中可能产生和存在任何破坏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因素。或者说,应当建立全新的政府与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模式,承认经济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不再通过自身的不当干预去破坏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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