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二、创新精神的内涵及其要求 泛泛而言,创新精神就是“知变”、“顺变”的哲学原则。究其实质,创新精神就是人之为人而区别于动物的本性,这个本性就是人的学习能力、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从制度的角度讲就是人类根据新的环境要求而不断对旧的制度进行修正或者强化的能力,亦即新经验对旧制度的不断反馈过程。具体说来,创新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创新是经济人本性的体现。经济人假定思路是18世纪末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来的,此后又经过了后人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经济人假定的最初含义是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行为个体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与此相联系的思路是,由于存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每个人追逐私利的结果反而促进了社会的公利。新制度经济学也赞成这种最大化的假设,但是它认为,人们的逐利行为常常是相互牵制乃至相互冲突的,如果只有行为主体的功利性计算,社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就会大大增强。为了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维持集体的生存和社会的秩序,人们无时不需要包括道德教化等非正式制度在内的有效制度安排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的存在不仅是为了降低社会
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二、创新精神的内涵及其要求
泛泛而言,创新精神就是“知变”、“顺变”的哲学原则。究其实质,创新精神就是人之为人而区别于动物的本性,这个本性就是人的学习能力、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从制度的角度讲就是人类根据新的环境要求而不断对旧的制度进行修正或者强化的能力,亦即新经验对旧制度的不断反馈过程。具体说来,创新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创新是经济人本性的体现。经济人假定思路是18世纪末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来的,此后又经过了后人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经济人假定的最初含义是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行为个体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与此相联系的思路是,由于存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每个人追逐私利的结果反而促进了社会的公利。新制度经济学也赞成这种最大化的假设,但是它认为,人们的逐利行为常常是相互牵制乃至相互冲突的,如果只有行为主体的功利性计算,社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就会大大增强。为了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维持集体的生存和社会的秩序,人们无时不需要包括道德教化等非正式制度在内的有效制度安排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的存在不仅是为了降低社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的需要,制度本身的形成、生效乃至演化变迁都是人们在学习过程中完成的,是人们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长期多次交易的结果,是人类本身的创造,是创新的产物。[1](p.611)其次,创新是对人类有限理性的承认。对经济人假定的理解还在另一个方向上得到了发展,这就是对经济人本身理性问题的讨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都是有知和无知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是有知的,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知道一些什么;另一方面,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他不仅不能够把握社会上的所有信息,他自身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能力也是有限的。反之,如果人不具备理性,那么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学习,更不用说对制度的创造和创新了;如果人的理性是无限的,那么这就意味着人类可以创造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一劳永逸的制度来,而实际上这样的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那样人类社会就无须发展了,人本身的生存也就失去了意义。某种意义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其根源就在于此。认为古人创造的制度是神圣的,这一方面把古人抬到了具备无限理性的极端,另一方面又把现实中的人贬低到了完全没有理性、无知无能的另一个极端,从而扼杀了人本身的创新精神。不承认人的有限理性必然造成制度的僵化,而制度如果不能随着环境的变化灵活地作出适当的调整就会造成整体文明的衰退。只有承认并且恢复人的有限理性,对于制度的变革才是可能的。所以说,创新就是对人类有限理性的承认。第三,创新是人类掌握信息不完备性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历史是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复杂的,立身于特定时代、生活于特定舞台中的具体、现实的人无法获得完备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也具有稀缺性,信息的获得也需要支付费用,获取信息的成本一旦超过了这些信息本身所能够带来的收益,人们就会认为该信息的获取是不经济的,因而是无意义的;[3](p.165)另外,对于特定的信息,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因而对于特定信息几乎不可能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而不同的理解肯定会导致不同的要求。信息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建立于其上的制度的不完美性,制度的创新就成为一种必然。所以创新也是人类掌握信息不完备性的客观要求。
创新的要求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新的前提是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对个性的尊重,创新的道德要求是“他律”,创新的动力是竞争的存在。在典型的路径依赖的情景中,由于制度的神圣化,“自律”的道德要求成了意识形态的主流,人完全被淹没在制度的统治之中,人之为人的本性被淡化了,人的主体性和灵活性被抹杀了,真正独立的自我意识消失了,在现实生活中个体的利益要求不可能得到合理的界定甚至是道德上的承认,更谈不上什么权利的平等。制度产生的直接源泉即交易活动被压制到了最低限度,创新的动力几乎消失了。旧的制度得以沿袭,在环境不断变化的条件下,国家的衰落就不可避免。中国近代的兴起给上述观点提供了反面例证:当整个国家在国际的竞争中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时,国家的“个性”觉醒也会引起国内众多微观主体个性的觉醒,[4](p.85 )“他律”的道德要求或者竞争意识就会再一次成为主流,于是,个性受到尊重,交易活动再度兴起,又一轮制度创新的高潮形成,而无疑,制度的繁荣肯定会最终造成国家的兴盛。第二,创新要求权利的平等,有效的制度创新必须是整体的、自下而上的。首先,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游戏规则,是对交易主体各方自身权利或者产权的界定,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激励机制,它只有在对参加博弈的各方都有利时,才能促进社会整体的生存最大化,只有主体间的权利界定平等时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其次,只有群众才是制度创新的主体。相对于广大的群众而言,少数大集团虽然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某种决定性作用,但它们的理性是个别的,掌握的信息更是有限的,动机是自利的即只是有利于少数人,所以并不能指望在他们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制度会真正有利于下层群众,即使有些制度不是自利而是利他的,也不能够设想将之应用于社会,因为个别理性不能代替有限理性的全体,根据少量信息作出的决策对于复杂多变的环境肯定不具有普遍的适应性。所以,有效的制度创新必须是由人类的大多数来完成的,从而必须是自下而上的。这也是创新的整体性原则。再次,交易是创新的直接根源,创新是交易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必然要求。社会上从来都存在着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众多利益主体,包括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制度的出现就是各个主体之间长期互动的结果。制度的存在,既有契约的性质,又有力量抗衡的属性。一般而言,在利益格局中占优势地位的主体一旦认为现有的制度触犯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它意识到存在着更好的制度安排能够使自身的成本—收益更为合理,制度的创新就成为必然。同理,其它利益集团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各集团之间整体利益格局的变动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