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司法局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是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把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常抓不懈。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深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新的提高。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基本得到纠正。三是内部管理制度和内外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明显减少。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搞好“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是
司法局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司法局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是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把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常抓不懈。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深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新的提高。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基本得到纠正。三是内部管理制度和内外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明显减少。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
搞好“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公正执法树形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抓好本单位的集中教育活动,要坚持一手抓机关,一手抓系统,以上带下,全面推进。市局成立“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组和办事机构。
三、工作内容
1、深化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警公正执法的思想和能力
要坚持把深化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的首位,牢固树立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学习近期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重点加强宗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两个务必”等四个方面的教育,引导和教育政法干警充分认识政法队伍的职能地位和开展集中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全体干警端正执法,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牢固树立为发展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引导全体干警转变执法观念,增强群众意识、人权意识,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引导全体干警改进执法作风,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解决好执法不公、作风粗暴等问题,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凡是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岗位,条件许可的都要开展不同形式的换位活动。
要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干警为民执法的本领。要建立专门培训体系,完善干警继续教育制度,以“业务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素质大考核”为内容,针对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干警,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增强培训的实效。把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使司法行政干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大力培养、吸收政法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通过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基本理论深学,本职业务精学,修身知识常学、亟需知识先学,真正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得到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得到增强。
要把执法检查作为发现总是解决总是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作为集中教育活动的实质性任务和全局工作的重点,按照国红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围绕责任抓处理的工作思路,狠抓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实。
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执法检查的重点案件是,审判机关超审阴案件,被多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有执行条件而长期未得到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弄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未报捕或改为行政处罚的案件,取保候审案件,超期羁押案件,侦查后不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报批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的情况;群众反映强烈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包括中央、省领导和有关部门批转要结果的刑事案件,群众举报政法干警执法不公和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