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3.推进农地流转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需要具备一定基础条件:一是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滞留于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淡化土地的就业功能;二是分区域、分阶段构建和完善农村医疗、失业、低收入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淡化农户土地经营的保障功能;三是分工分业,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促使现在的兼业农户逐步分解,实现身份和职业的多种转变,让留存农业内部的农民,逐步分解为专门务农的农民企业家和农业工人,在为农民创造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土地经营的集中提供条件,强化土地的收入功能;四是推进农业机械化,降低农业生产的活劳动成本,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五是发育专门为农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开辟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四、用法律法规引导农地制度创新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我们主要通过政策规范,主导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走向,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法制化应逐渐成为农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这是降低市场交
对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几点看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3.推进农地流转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需要具备一定基础条件:一是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滞留于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淡化土地的就业功能;二是分区域、分阶段构建和完善农村医疗、失业、低收入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淡化农户土地经营的保障功能;三是分工分业,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促使现在的兼业农户逐步分解,实现身份和职业的多种转变,让留存农业内部的农民,逐步分解为专门务农的农民企业家和农业工人,在为农民创造脱离土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土地经营的集中提供条件,强化土地的收入功能;四是推进农业机械化,降低农业生产的活劳动成本,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五是发育专门为农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开辟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用法律法规引导农地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我们主要通过政策规范,主导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走向,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法制化应逐渐成为农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这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维系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关系的界定,有关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的划分及土地征占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林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多种法律法规。在新的形势下,这些法律法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以逐步形成类似日本的《农地法》、《国土利用计划法》、《农促法》那样体系完善、内容细致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响农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三部法律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要扩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2003年我国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利用承包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承包期内依法流转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土地被征占用获得补偿的权利等,在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其解决好农地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所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社区和农民的土地关系调整,必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订完善中,要充分顾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束的完整,要维护好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利益,明确界定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处分权。换言之,《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的重点在于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向具有物权化倾向转变,对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在抵押、使用权流转方式等方面拥有的权利做出进一步说明,明晰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利益,扩大农民土地承包有关权益。
2.《土地管理法》的完善要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目前,农村土地由于征占用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国农村不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由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地方政府和征占用土地的企业都有从土地征占用过程中获取超额利润的冲动。而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相比,社区和农民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居于弱势地位。因此,《土地管理法》完善和修订的目标应当是维系社会公正、维护农民的权益。国家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尽管享有土地征用的终极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畴内。《土地管理法》要明确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和程序,明确土地征占用必须维护好失地农民有关权益。农村土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依法批准,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和用途。在土地征占用过程中,被征占用土地的农民要参与土地出让价格确定等事关切身利益的谈判博弈,从法律上明确农户的行为主体地位。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完善要提高法律效力。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耕地数量减少的问题日益突出,1997-2003年7年时间,我国净减少耕地1亿亩。2004年,国家在宏观调控中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但全国耕地仍然净减少1200万亩。为建立城市化、工业化与农业争地矛盾化解的长效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显然是必然的选择,而法律制度建设的着力点则应放在确保农业生产有足够的耕地资源为保障上。因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应适应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逐步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法律约束力,从事前的规范到事后监督追溯各环节,提高基本农田被征占用的制度成本,确保农地不受工业化、城市化的过度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