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 帐务管理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其帐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各类仪器设备(包括一般、专用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资产隶属关系实施管理。三、对于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耐用资产,各单位应严格进行低值易耗品(易损易耗品)或工器具管理。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一、我局各级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部门或科室(机关为部门、局属单位为科室)为单位进行管理。一般应明确领用部门和使用人,并在领用时签字。局领导所使用固定资产领用部门为办公室。二、固定资产的领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使用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变更签字。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整到其他部门时,应将所使用固定资产交还调出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物随人走。确系特殊情况的,经调出部门同意,局领导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带调入部门。四、因公为特殊岗位配备的固定资产,使用者在离开该岗位时,应将固定资产移交接替人员。五、调出或离退休人员,应还清所借所有固定资产及工具器具,无物资部门签章,不得为其办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帐务管理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其帐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各类仪器设备(包括一般、专用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资产隶属关系实施管理。
三、对于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耐用资产,各单位应严格进行低值易耗品(易损易耗品)或工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一、我局各级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部门或科室(机关为部门、局属单位为科室)为单位进行管理。一般应明确领用部门和使用人,并在领用时签字。局领导所使用固定资产领用部门为办公室。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使用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变更签字。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整到其他部门时,应将所使用固定资产交还调出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物随人走。确系特殊情况的,经调出部门同意,局领导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带调入部门。
四、因公为特殊岗位配备的固定资产,使用者在离开该岗位时,应将固定资产移交接替人员。
五、调出或离退休人员,应还清所借所有固定资产及工具器具,无物资部门签章,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调出或离退休手续。
六、出租给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应报局计财处批准,租赁收入上交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出借给外单位的仪器设备,须经物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第十二条 固定财产清查
局属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局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包括核对帐目,盘点实物。通过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对盘盈、盘亏财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保证帐帐、帐证、帐实相一致。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以下行为者,将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固定资产,其费用由购置者个人承担,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二、由于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失职等原因,购进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者,除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还将责成有关人员负责全过程退货、索赔等工作;确系无法挽回的,将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损失额10%的经济处罚。
三、对于采取固定资产不入帐者及其他变相逃避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没收所持有固定资产,并处以财产原值10%的罚款。
四、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因违反操作程序、失职等原因致使设备严重损坏或报废的,除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照本单位承担的损失额,处以10%的经济处罚;车辆出现上述情况,按照黄委会和我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由于保管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设备丢失、损坏,按照财产原值的30%予以赔偿,其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财产原值10%的赔偿
六、对于未履行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者,以及通过压低评估价、高价低售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除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外,还将责成其追回所处置资产;确系无法追回的,由有关责任人按照当时的重置价予以赔偿。
七、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损毁、流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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