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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干部考勤制度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17

概要: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 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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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  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  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  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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