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春耕在即,正值种子销售和农民购买种子的高峰时节。为保证种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紧急通知、省工商局《20**红盾护农方案》和xx市工商局《20**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种子专项整治行动,力争使种子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使农民反映强烈的利用虚假标签、虚假广告推销种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销售“未审先推”(未经审核就推广使用)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种子的包装、标签达到基本规范;种子质量有所提高;坑农害农事件明显下降;大案要案发生率有所下降;做到让农民群众对当地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基本满意。二、整治的主要范围(一)审查经营主体资格。对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建议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营业执照》;对于《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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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在即,正值种子销售和农民购买种子的高峰时节。为保证种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紧急通知、省工商局《20**红盾护农方案》和xx市工商局《20**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种子专项整治行动,力争使种子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使农民反映强烈的利用虚假标签、虚假广告推销种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销售“未审先推”(未经审核就推广使用)种子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种子的包装、标签达到基本规范;种子质量有所提高;坑农害农事件明显下降;大案要案发生率有所下降;做到让农民群众对当地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基本满意。
二、整治的主要范围
(一)审查经营主体资格。
对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建议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营业执照》;对于《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不相符的,尤其是注册资本和经营种子类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更正;对于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要根据《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认真核查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户是否建立健全进销台帐和索票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进销台帐,做到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和索票制度健全,并实行可追溯管理,提高监管到位率。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三)加强种子包装管理。
相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种子包装管理措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四)加强经营散装种子的监管。
进一步规范种子销售进货渠道,杜绝伪劣种子流入市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广泛深入开展“诚信”经营活动。
在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同时,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和优良新品种信息,及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技术咨询服务。要积极探索强化服务意识,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对诚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竟争力的种子企业,在全社会加以宣传和倡导。对失信企业,加强批评教育。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强化监管。
(六)对分装种子实行“一袋一卡一说明”制度。
大包装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做到“三个一”,既:一个包装袋,一张售货信誉卡、一张种子说明书。应当标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行为;
2、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行为;
4、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
5、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的行为;
7、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行为;
8、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9、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等行为。
(二)重点对象、品种和区域
重点对象:种子生产经营大户、生产产家和销售门市;
重点品种:蔬菜种、粮食种;
重点区域:xx区辖区内xx办事处、xx办事处、xx乡、xx乡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厂家、市场和经营单位(经营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依法做好种子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应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仓贮设施,并准确核定和标注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