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公安部整治火灾隐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着力改善盘龙区的消防安全条件,增强全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以xx防安[20**]24号文印发了《xx市深入整治火灾隐患实施方案》,市局也下发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局“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现制定《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请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认真组织实施。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动员,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集中力量,全力做好本系统“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坚持不懈狠抓火灾预防,在消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标签: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http://www.67jx.com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公安部整治火灾隐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着力改善盘龙区的消防安全条件,增强全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以xx防安[20**]24号文印发了《xx市深入整治火灾隐患实施方案》,市局也下发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局“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现制定《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请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动员,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集中力量,全力做好本系统“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坚持不懈狠抓火灾预防,在消除火灾隐患上下工夫,在队伍正规化建设上下功夫,实现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提升防控火灾能力“三提升”和降低火灾起数、降低伤亡人数、降低财产损失“三降低”的目标,紧紧围绕“三提升”、“三降低”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预防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打一场“围剿”火灾隐患的攻坚战,为构建“平安和谐xx”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 “xx区工商局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分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管科。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开展整治火灾隐患工作,搜集、掌握并及时通报或报送开展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经营户)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结合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监督和查处。在今年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火灾隐患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科室办公场所、辖区内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经营户)重点部位、设施等。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
(二)整治重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