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在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中,不仅民主决策的内容是重要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决策的形式和程序也影响村民民主权利的发挥。对此,各地也探索出了一些适合本地特色的民主决策程序。例如四川乐山农村实行的"八步法"就是一个典范。他们的决策程序主要包括提出议题、安民告示、召开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宣布议题、表决通过、组织实施等八个环节。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实行的"村务公决制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们把村中大事全交给村民自己决定,并制定了《涛雒镇村务公决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凡村集体投资2万元以上的工副业项目、土地调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公益福利事业、经济园林更新等重大事务,村"两委"都要根据会议讨论,然后进行民主评议。由此可见,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作为村民民主决策的物质载体,作为我国农村村民民主"参政"、"议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已经在村民自治的生动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重要地位。三、建章立制与民主管理 在各
村民自治与农村政治发展,标签: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http://www.67jx.com在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中,不仅民主决策的内容是重要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决策的形式和程序也影响村民民主权利的发挥。对此,各地也探索出了一些适合本地特色的民主决策程序。例如四川乐山农村实行的"八步法"就是一个典范。他们的决策程序主要包括提出议题、安民告示、召开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宣布议题、表决通过、组织实施等八个环节。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实行的"村务公决制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们把村中大事全交给村民自己决定,并制定了《涛雒镇村务公决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凡村集体投资2万元以上的工副业项目、土地调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公益福利事业、经济园林更新等重大事务,村"两委"都要根据会议讨论,然后进行民主评议。
由此可见,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作为村民民主决策的物质载体,作为我国农村村民民主"参政"、"议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已经在村民自治的生动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重要地位。
三、建章立制与民主管理
在各项村务中,最经常、最大量的是管理工作。在传统的村务管理体制中,管理权和决策权、监督权基本上是一致的,党支部可说是集三权于一身。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不仅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开了,而且管理权与决策权、监督权之间也有了初步明确的划分。这种管理再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管理,而是同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一样,由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实行民主管理。在"四个民主"中,民主管理是贯穿始终、连接各个环节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民主管理就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规制度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它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二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让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是农民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民主管理的主要物质载体;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则是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遵循,是民主管理活动和过程的外化形态。
一般来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村也有自己的村规。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国家法律、政策没有涉及、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这时就需要建章立制,实行制度管理。在现在农村的村民自治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村级规约:
一是村民自治章程,有的地方也叫村自治章程、依法自治章程等,有的甚至称村务规范化管理规定。它是最高层级的村级规约,村民称为"村级小宪法",它具有完备、规范、原则等特征。是其它村级规约制定的基础。 ,村民自治章程包括一下一些内容:(1)村级组织方面的规定。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以及他们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的产生办法;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2)村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如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建议权;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等。(3)农村社会事务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规定。如社会风俗、社会治安、家庭关系、邻里关系、计划生育等。(4)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如公开的事项、公开的时间等。(5)农村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农村土地管理、承包方案的确定、提留及统筹的提取和使用、民主理财、对村办企业的管理等。
二是村规民约,个别地方也叫村民公约、村民行为规范等。这是比村民自治章程低一个层次的管理制度,它对全村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村规民约是随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而出现的一种群众自治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民主自治的章程,是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愿的体现。它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在继承以前农村各种公约的基础之上发展为今天的村规民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群众性。是指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自己提出条文,自己讨论制定,由此集中体现了本村村民的利益和愿望,当然也只对本地区的村民有约束力,这个特征使它与法律严格区分开来。(2)合法性。这是从村规民约的内容而言,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3)针对性。这是指在内容合法的基础之上,要紧密联系本居住地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因为社会情况十分复杂,各地由于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和地理环境的不同,所要解决的侧重点也不同,因此村规民约的内容不能千篇一律。这是村规民约的生命力之所在。(4)通俗性。这是指村规民约要根据本居住地区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分别采用农民群众容易接受的表达方式,如"十要、十不要"、"十提倡、十反对"、"三字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