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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农林牧渔   阅读:8341

概要: 第二十一条 转让后的森林资源由转让前管理该森林资源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场依法监督管理,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流转期届满时,森林资源存量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一)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三)毛竹林每亩活立竹应达120株; (四)经济果木林要达到合理成园株数。 第二十三条为有利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受让方对森林资源进行人工林主伐或天然林皆伐造林的,在申请造林清山材计划时,须交纳一定数量的森林资源培育保证金(具体标准另定),保证金由林业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对完成了资源培育任务的保证金全额返还,没有完成资源培育任务的保证金用于资源恢复。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利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的森林资源转让行为。 (一)对宜林荒山、荒坡、荒地和低效残次林、火烧迹地转让,面积1000亩以上,转让年限30年以上的,纳入到乡村管理。受让方投资更新造林或低效林改

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
      第二十一条  转让后的森林资源由转让前管理该森林资源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场依法监督管理,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流转期届满时,森林资源存量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一)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三)毛竹林每亩活立竹应达120株;
     (四)经济果木林要达到合理成园株数。
      第二十三条 为有利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受让方对森林资源进行人工林主伐或天然林皆伐造林的,在申请造林清山材计划时,须交纳一定数量的森林资源培育保证金(具体标准另定),保证金由林业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对完成了资源培育任务的保证金全额返还,没有完成资源培育任务的保证金用于资源恢复。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利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的森林资源转让行为。
      (一)对宜林荒山、荒坡、荒地和低效残次林、火烧迹地转让,面积1000亩以上,转让年限30年以上的,纳入到乡村管理。受让方投资更新造林或低效林改造时,政府每亩补助20元苗木费;其更新山场林木采伐,可优先安排造林清山材计划;
      (二)对于转让森林资源集中连片面积达2000亩以上,转让期限30年以上的,可单独申办林场,实行采伐计划单列,并优先安排国家林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十五条 林地在转让期间,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征收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转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拍卖和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基价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评估包括内业资料、数据的查寻和外业勘察等方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至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产权明晰、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各级审查、审核机关应依法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进行变更登记的,或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拒不同意转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资评估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效森林资源转让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受让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前已经流转的森林资源,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但应持相关手续在六个月内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的转让,符合《xx县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规定的,其转让有效,但应持相关手续在六个月内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否则视为无效森林资源转让。此后森林资源流转按《xx县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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