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xx县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府办发[20**]05号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xx县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均适用本细则。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后,该森林或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转让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转让。 经营期满后林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原林地所有者。 第四条转让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本县范围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等非国有森林资源的转
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标签:领导讲话稿,行政公文写作范文,http://www.67jx.comxx县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x府办发[20**]0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xx县森林资源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均适用本细则。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后,该森林或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转让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转让。
经营期满后林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原林地所有者。
第四条 转让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 本县范围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等非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场及行政村、小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森林资源转让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要防止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二、转让范围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宜林荒山、荒坡、荒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国家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已划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未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虽已明晰,但尚未发放林权证的;
(四)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
(五)其它不宜转让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条 国乡联营造林、项目造林的,须征得投资方同意,并明确了还贷、还款方案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森林资源,受让方经原出让方同意可依法再次转让。
三、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 出让方必须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属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联营造林或其它形式共同造林的林木所有权,必须由共有人签定书面协议同意后方可出让。
所有人工林的转让必须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转让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合作造林的森林资源、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未划定为责任山、自留山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