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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洪法律制度

[10-10 22:31:32]   来源:http://www.67jx.com  水利河海   阅读:8399

概要:(二)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指挥机构是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保证。按《防汛法》规定,我国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分为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有三类。1.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设立的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由国务院总理任总指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2.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3.地方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按照《防洪法》的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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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指挥机构是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保证。按《防汛法》规定,我国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分为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有三类。  

1.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防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设立的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由国务院总理任总指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  

2.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防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3.地方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按照《防洪法》的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应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www.67jx.com 五、防御洪水方案  

防御洪水方案是针对江河、湖泊可能发生的各种量级洪水,事先确定各类防洪工程的运用标准、时机、方式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等等,并明确各项防洪工程启用的批准机关和组织实施者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由于防洪调度必须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所以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审批,一般遵循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江河所在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制定的原则,这样便于协调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二)防御洪水方案的实施  

《防洪法》第四十条规定: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可见防御洪水方案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因此,防御洪水方案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责任在政府,这与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规定是一致的。  

六、有关法律制度  

为了促使相关种类社会活动能够满足防洪要求,保障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洪法》确立了多项防洪管理法律制度。  

(一)规划保留区制度  

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水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等都必须依照防洪规划进行,并将占用一定的土地。  

规划保留区是指有关防洪规划确定、尚未建设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堤防用地、扩大或者开辟人工排洪道用地,经批准划定范围后作为建设相关防洪设施的保留用地。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同意书制度  

规划同意书制度是为了对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是否符合有关防洪规划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是指为了避免进洪时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防止非防洪建设项目对防洪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该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减轻或避免洪水影响的防御措施。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与补偿、救助制度  

一是对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人口控制。二是确立了建立蓄滞洪区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原则。三是《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以及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的制定主体与权限。  

(五)占用河道审批管理制度  

占用河道审批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等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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