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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10-10 22:28:5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54

概要: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x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同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规定(20**年x月x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谈话的对象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二、谈话的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6、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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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x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
同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规定
(20**年x月x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2、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3、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4、谈话前5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2、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3、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xx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
关于财政系统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
(20**年x月x日)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2、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3、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4、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5、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xx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
关于对财政干部诫免谈话的规定
(20**年x月x日)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2、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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