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7、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好发展党员职责。(2)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3)对预备党员或新转正党员两年内,在经济、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与其谈话的市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和培养人的相关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2、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
制度汇编,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7、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好发展党员职责。
(2)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3)对预备党员或新转正党员两年内,在经济、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与其谈话的市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和培养人的相关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
(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党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
(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带有倾向性进行考核,对考核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4)对不按规定差额考察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意见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必须征求战线领导、主管领导、纪检委、协管部门意见。
(2)会前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做出的决定无效。
(3)对问题单位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把关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会前必须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干部拟定任免意见,并上报有关材料。
(2)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做出的决定无效。
(3)若违规操作,超职数配备干部,给予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8、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1)干部任免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方式或党委会议临时动议形成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3)到会党委成员少于应到会成员2/3或未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的决定无效。
(4)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1)党委成员与涉及任免对象有亲缘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2)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与涉及到的任免对象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事前向组织申明回避。
(3)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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