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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10-10 22:28:5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86

概要:2、对民营经济歧视性待遇。如:客运市场准入和资质评审的许多规定就是针对民营经济的“隐性禁区”和“进入壁垒”,自觉不自觉地在维护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垄断利益,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与wto规则的“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相背离。3、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没有和交通管理部门彻底脱钩,还没有实现政社分离。省道路运输协会以及各地方道路运输协会都挂靠在行业主管机关,相关的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绝大多数与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应由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批事项转移不出去,已发文转移的审批事项也不能落实到位,从而影响了我省运管征稽行政审批改革的进展。(四)改革精神贯彻落实不够理想。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办理道路运输审批事项,省局下放了一些审批权限,并推出20条便民措施,由于基层运管机构贯彻落实不到位,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有的审批事项办理起来更加困难,这与审批改革的初衷相悖,其中既有思想解放不够、贯彻不力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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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民营经济歧视性待遇。如:客运市场准入和资质评审的许多规定就是针对民营经济的“隐性禁区”和“进入壁垒”,自觉不自觉地在维护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垄断利益,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与wto规则的“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相背离。
3、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没有和交通管理部门彻底脱钩,还没有实现政社分离。省道路运输协会以及各地方道路运输协会都挂靠在行业主管机关,相关的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绝大多数与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应由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批事项转移不出去,已发文转移的审批事项也不能落实到位,从而影响了我省运管征稽行政审批改革的进展。
(四)改革精神贯彻落实不够理想。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办理道路运输审批事项,省局下放了一些审批权限,并推出20条便民措施,由于基层运管机构贯彻落实不到位,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有的审批事项办理起来更加困难,这与审批改革的初衷相悖,其中既有思想解放不够、贯彻不力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的原因。
进一步深化运管征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指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我省运管征稽行政审批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运管征稽行政审批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在本行业做好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巩固改革成果,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转变行业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一)加快运审批立法,实现依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立、实施、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将行政审批行为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1、立足于我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积极为即将出台的全国性的《道路运输条例》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涵义、审批原则、审批机关及其管辖,对道路运输审批内容、条件、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都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适应《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依法审批的要求。
2、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结合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尽快修改《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取消一些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明确许可的实施机关,需要级别管辖的,要明确由哪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具体实施;第二,明确设定许可的条件,《条例》中涉及到的许可事项(比如各类道路运输业的开业),条件要准确明了,减少审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申请的程序及有关的期限,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第四,明确新的审批制度,如:主要客运班线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农村客运实行报备制,危险货物运输、跨境运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其他道路运输业实行审核制或登记制。
(二)加强审批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是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使审批权的关键。一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严厉的惩戒措施,由上级运管征稽机构或专门监督人员对下级运管征稽机构或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二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对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审批事项的增设、变更、撤销,以及审批依据、条件、程序等实行公示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允许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制度;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专门监督机构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三要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探索审批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政务”。
一要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在道路运输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将各项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后,要将有关决定和申请人的资料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二要设立行政审批听证制度。凡是行政审批行为对相对人不利或可能给第三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都应当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比如,对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的审批、设置和调整,应当听取沿线旅客、其他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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