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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73

概要:(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 第十章 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简历;(二)个人住房情况;(三)重大事项登记;(四)个人收入情况;(五)收受礼品登记;(六)个人廉政鉴定;(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八)违纪查处情况;(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十一)廉政谈话情况;(十二)其他廉政事宜。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收受纳税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收受之日起30日内上交监察部门,并予以登记,上交人、监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监察部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上交礼品的处理,由监察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纪检组长审查后,报局党组批准,严格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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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

                 第十章 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个人住房情况;
(三)重大事项登记;
(四)个人收入情况;
(五)收受礼品登记;
(六)个人廉政鉴定;
(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
(八)违纪查处情况;
(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
(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廉政谈话情况;
(十二)其他廉政事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收受纳税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收受之日起30日内上交监察部门,并予以登记,上交人、监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监察部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上交礼品的处理,由监察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纪检组长审查后,报局党组批准,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廉政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未按规定填报或弄虚作假的报局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便民和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地税执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树立地税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职能、年度税收任务及完成情况;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地税征管范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事项、程序、条件和时限及纳税违章处罚等有关具体纳税规定。
(三)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有关廉政规章制度;投诉和监督举报办法。
(四)纳税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涉税问题。主要包括:纳税定额、税务家属经商纳税情况、纳税人违章处罚情况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五)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其他公开内容。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是:
印发《纳税指南》、税务人员执法反馈单和税法宣传单,普遍建立税收政策宣传公开栏、纳税定额公开栏、违章处罚公开栏。建立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局长信箱和局长接访日制度、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效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信息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公开。

                 第十二章 关于收受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实行登记上交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干部一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指:各类商业购物代金券、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以及债券、股票、支票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十二条 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并填写《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及时登记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局监察室。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全局税务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凡个人上交的,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后必须开具收据以备查存。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收受的应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规定期限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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