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二十一条 负责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院内交通秩序,严禁前厅通道停放各种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当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全部标志和装备器械。坚守岗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文明执勤,礼貌执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保持值班室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爱护配备给门卫的一切财物和用具,登记本等不得乱撕、乱画,要妥善保管。认真做好工作情况登记,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吵架、骂人、动手打人或侮辱他人。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执勤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夏季必须二十四小时在院内执勤,楼内巡视,冬季执勤白天也要在院内,晚上每隔两小时要巡逻一次,严密防范,不得进屋。 第二十四条 夜间值班八小时内,严禁睡岗、坐岗,要加强机关院内、楼内的巡逻。巡逻期间携带记录本、笔、电筒,要做到巡逻到位、路线目标明确,严格使用指纹考勤机。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多巡逻、认真观察,如有可疑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处理、汇报。 第二十五条 值班时外出严格按级请假,归队及时销假,因私自外出办私事脱离岗位造成车辆被盗及发生其他事故的,
政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第二十一条 负责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院内交通秩序,严禁前厅通道停放各种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当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全部标志和装备器械。坚守岗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文明执勤,礼貌执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保持值班室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爱护配备给门卫的一切财物和用具,登记本等不得乱撕、乱画,要妥善保管。认真做好工作情况登记,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吵架、骂人、动手打人或侮辱他人。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执勤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夏季必须二十四小时在院内执勤,楼内巡视,冬季执勤白天也要在院内,晚上每隔两小时要巡逻一次,严密防范,不得进屋。
第二十四条 夜间值班八小时内,严禁睡岗、坐岗,要加强机关院内、楼内的巡逻。巡逻期间携带记录本、笔、电筒,要做到巡逻到位、路线目标明确,严格使用指纹考勤机。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多巡逻、认真观察,如有可疑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处理、汇报。
第二十五条 值班时外出严格按级请假,归队及时销假,因私自外出办私事脱离岗位造成车辆被盗及发生其他事故的,后果自负,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保安队员均为义务消防员,应做到熟悉院内各部位消防器材存放位置、使用方法和处置初起火灾的方法,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义务处理消防事务。
第二十七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机关大院安全正常运行,并提供热情服务。
第四章 门卫、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上岗时,举止要文明、大方、有礼貌。
第二十九条 保安人员穿着整齐,整洁,无皱折现象。领带佩带整齐,衬衣的第一颗钮扣扣好。袖口扣好。武装带扎于上衣第四颗钮扣中,无松垮现象。帽子正确佩带,帽沿朝前。对讲机佩在武装带右前处。上班时间需戴手套。下班时间可着工作服,不得敞怀赤膊。
第三十条 保安人员一律不准留长发、长胡子、大包头,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
第三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岗期间不得勾肩搭背,东倒西歪,不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袋。
第三十二条 院内领导、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人进出,若目光与之对视,距离在3米以内时,应点头微笑或行注目礼。
第三十三条 保安人员要熟悉院内车辆车号及车型,有序控制车辆的出入。领导车辆进出大门、有重要领导参观指导或其他重要活动等均在进入时门岗行举手礼,离开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事件要按照“七何要素”(及何时、何地、何因、何事、何人、何后果、何处里)做出完整、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应确认使用的保安、通讯器械及防盗报警器材等玩好后,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如有损坏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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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小组要实行月联查制度,定于每月第四周为安全保卫联查周,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查,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保卫工作抽查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实行每周一自查制,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却有显著成效的;
3、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4、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6、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