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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1-13 15:04:28]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93

概要:7、妨碍机关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条 对不重视机关治安保卫工作,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年“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一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4、为搞好政府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治安模范标兵”、“先进集体”者。 第四十二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罚: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门房不开灯睡觉、坐岗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 4、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6、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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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妨碍机关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条 对不重视机关治安保卫工作,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年“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一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4、为搞好政府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治安模范标兵”、“先进集体”者。

第四十二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罚: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门房不开灯睡觉、坐岗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

4、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6、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7、对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8、扣留物品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9、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

10、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11、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2、思想不纯,见利忘义,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1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者,影响极坏者应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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