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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1-13 15:04:43]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32

概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原因。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六)其他事项。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县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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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六)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县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多方案比选及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

(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经县长审批,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小型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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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尽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质量监督、水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不得划拨资金,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三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工期,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成。

县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xx县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确定。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在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应严格审查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公司、项目法人)、资金、土地以及其他开工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中、小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还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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