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九条 需财政性资金投资、参股或注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在下达计划前应同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下达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财政部门按照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的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没有下达计划及核实工程建设进度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第二十条 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
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第十九条 需财政性资金投资、参股或注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在下达计划前应同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下达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财政部门按照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的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没有下达计划及核实工程建设进度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书(或比选方案)相衔接。中标(选)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副本送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10%或绝对额超50万元以上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xx县财政部门重新审批。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计划,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不得结清工程价款,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大、中型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工程质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否则,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进度、财务管理以及使用效益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有无改变原定的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资金变相搞经营性业务等。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