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有价证券管理办法浙江**服务有限公司有价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有价证券的管理,健全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同时便于有效的监督和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有效的规范有价证券的管理。根据本公司风险责任制经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公司所指的有价证券是各部门为了生产和经营,所需要而印制的各类有价票证,它是公司内部和对外经营场所进行流通、费用结算的重要凭证。本管理办法要规范管理的有价证券主要有本公司印制的餐券(客饭券、午餐券)、理发票、洗烫票、饮用水票等有价证券。签单、外单位自制的在本公司消费的事后结算的有价证券,均不列入本管理办法范围之内。第三条本公司有价证券必须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及统一印制的部门为综合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印制各类有价证券,各部门所需印制各类有价证券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审批流程进行报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印制各类有价证券。为便于有价证券的管理,在统一印制种类有价证券时,通常在有价证券上印制编号。第四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使用、销售,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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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服务有限公司有价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有价证券的管理,健全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同时便于有效的监督和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有效的规范有价证券的管理。根据本公司风险责任制经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指的有价证券是各部门为了生产和经营,所需要而印制的各类有价票证,它是公司内部和对外经营场所进行流通、费用结算的重要凭证。本管理办法要规范管理的有价证券主要有本公司印制的餐券(客饭券、午餐券)、理发票、洗烫票、饮用水票等有价证券。签单、外单位自制的在本公司消费的事后结算的有价证券,均不列入本管理办法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公司有价证券必须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及统一印制的部门为综合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印制各类有价证券,各部门所需印制各类有价证券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审批流程进行报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印制各类有价证券。为便于有价证券的管理,在统一印制种类有价证券时,通常在有价证券上印制编号。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使用、销售,将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并依据情节的轻重,处以1-3倍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有价证券的印制和保管
第五条 需要印制有价证券的部门提出年度或季度印制的计划,填写《有价证券印制审批表》(附表:1),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根据需要统一印制各类有价证券。重点客户(省分行)需要的有价证券,综合办将根据其需要进行印制,并填写印制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财务部门记帐。
第六条 有价证券印制完成后,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填写入库清单(附表:2)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作为建立有价证券台帐的凭证,第三联交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记帐的凭证。有价证券印制、领用、发放、销售、回收、清算、盘存、移交、销毁等,均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章 有价证券的发放和销售
第七条 有价证券的发放应填写出库清单一式三联,综合办、领用部门、财务部门各一联,作为记帐依据。本公司内部使用的有价证券(通常印制供内部使用)发放,以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发放为主,以各部门积极主动配合为辅;综合办公室在每年3月31日前,造册(附表:4)统一组织发放内部员工使用的有价证券。
因特殊情况提出不需要有价证券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特殊的政策,以有价证券兑发现金,兑发现金的比例为50-60%,按月计发。
第八条 对重点客户使用的有价证券发放(省建行员工所需的饮用水票、理发票等),以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为主,以综合办公室配合为辅;其发放流程: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省分行发放的需要-统计编制清单-到综合办公室领取有价证券-登记发放-经营部门回收票据按月或按季度统计汇总-交综合办公室复核-财务管理部结算费用。
第九条 对外销售的有价证券,以相关经营部门为主,以综合办公室配合为辅;其销售流程:经营部门根据经营或客户的需要-按要求填写有价证券领用出库清单一式三联(附表:3)和销售清单(附表:5)-呈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领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盖章有效)-对外销售后-按月或按季度上报销售清单-按月或按季度到财务部门结算销售费用。
销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门留存,一份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管理部门清算费用。
第十条 原则上综合办公室不直接对外销售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流程:客户要求-综合办公室销售及填写销售清单(附表:5)-销售费用按月或按季度归类汇总上交财务管理部门-费用分摊计入相关经营部门收入。
第十一条 对内对外使用的有价证券在使用过程中,如使用人不慎遗失,应自行负责,原则上不予补发,如票券涂改、损坏不得使用。
第四章 有价证券的回收
第十二条 经营部门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有价证券结算、回收汇总统计时,应将所有的票据粘贴在a4纸张上,每张a4纸上粘贴50张回收的票据,以便于统计复查,并盖上“回收”字样章,上交综合办公室复核;经办部门填写《有价证券回收清单》(附表:6)一式三份,经经办部门、综合办及财务部门签字确认后,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费用清算依据,一份由综合办存档,一份由经营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