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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10-10 22:29:45]   来源:http://www.67jx.com  党风廉政建设   阅读:8182

概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授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防范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授信各环节参与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人员。第三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诚信、敬业、创新、清廉的企业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掌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业务流程办理授信业务,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第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自觉申请回避。第六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自警自律,自觉维护商业银行的形象。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授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现金或贵重物品,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第七条 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不得参加有碍公正判断和决策的宴请、旅游及娱乐活动。第八条 授信工作人员要维护正常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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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授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防范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授信各环节参与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诚信、敬业、创新、清廉的企业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掌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业务流程办理授信业务,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自觉申请回避。

第六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自警自律,自觉维护商业银行的形象。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授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现金或贵重物品,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七条  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不得参加有碍公正判断和决策的宴请、旅游及娱乐活动。

第八条  授信工作人员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对客户资料保密,并保守我行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九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职,在授信活动中,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有关授信决策人员。

第十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当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的要求搜集客户资料,并建立和管理客户授信档案。

第十一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当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当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要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认真分析和审查客户的财务报表以及有关非财务因素,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揭示。

第十六条  授信审批人员的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审批。

第十七条  授信审批人员不得审批同意下列用途的授信业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八条  放款管理人员应按照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认真审查已批准授信业务的放款条件,保证授信条件的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对已实施的授信进行准确分类。

第二十条  授信后管理人员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共创公平、透明和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

第二十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如有违规,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xx商业银行

20xx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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