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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

[05-04 16:31:08]   来源:http://www.67jx.com  公检法纪   阅读:8928

概要:2 .法律说。该说从法律上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其中又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以及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 1 )违法性减少、消灭说,是指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时,受行为主观方面的影响,违法性也就减少或者消灭。该说的代表者平场安治指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在于违法性的减少、消灭。即减免刑罚的根据在于:在因着手实行所产生的行为的危险方向还没有客观化时就中止的场合,由于主观的违法要素的消灭而使犯罪计划的危险性丧失;在危险状态一度客观化的场合,由于这种危险状态的消灭而使现实的危险性丧失。” 可见,平场认为,对中止犯减轻刑罚的根据在于违法性减少,对中止犯免除刑罚的根据则在于违法性消灭。另有学者从规范论角度来说明对中止犯不处罚的理由,如德国学者宾丁认为,由于中止了违反对国家服从的命令规范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成了适合规范的行为,因而把违法性消灭作根据,对中止犯不处罚。对违法性减少、消灭说,不少学者提出批评意见。如有的指出,违法性是犯罪成了的条件之一,如果说违法性已经消灭,那么,就不成立犯罪了,但姑息不论减轻处罚,即使免除处罚也是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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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说。该说从法律上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其中又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以及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
  
  ( 1 )违法性减少、消灭说,是指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时,受行为主观方面的影响,违法性也就减少或者消灭。该说的代表者平场安治指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在于违法性的减少、消灭。即减免刑罚的根据在于:在因着手实行所产生的行为的危险方向还没有客观化时就中止的场合,由于主观的违法要素的消灭而使犯罪计划的危险性丧失;在危险状态一度客观化的场合,由于这种危险状态的消灭而使现实的危险性丧失。”  可见,平场认为,对中止犯减轻刑罚的根据在于违法性减少,对中止犯免除刑罚的根据则在于违法性消灭。另有学者从规范论角度来说明对中止犯不处罚的理由,如德国学者宾丁认为,由于中止了违反对国家服从的命令规范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成了适合规范的行为,因而把违法性消灭作根据,对中止犯不处罚。对违法性减少、消灭说,不少学者提出批评意见。如有的指出,违法性是犯罪成了的条件之一,如果说违法性已经消灭,那么,就不成立犯罪了,但姑息不论减轻处罚,即使免除处罚也是以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的,由此,即使将此说与刑事政策说并用,也只能认为违法性减少了,而不能承认违法性消灭了。  中谷瑾子则认为,此说有悖于对违法评价的性质。指出,违法评价是对一定事实的评价,对行为人放弃故意之前的实行行为所作的违法评价仍然独立存在,即使将这种违法性与放弃故意的中止行为作为整体考虑,也不能认为既存的违法性已经减少或消灭。
  
  ( 2 )责任减少、消灭说,此说的基本观点是,事后撤回犯行的决意,是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起作用的结果,因而非难可能性减少、消灭。不过,由于责任是成立犯罪的一个条件,如果责任消灭就不成立犯罪,故现在很少有人说责任消灭(香川达夫),大多只提责任减少。赞成责任减少说的学者既可能是主观主义者,也可能是客观主义者或折衷主义者。  有学者指出,“以责任之消灭或减少为根据之学说,近来日受重视。有认为中止犯之所以给予较轻处遇,系因行为人以不可实行犯罪之感情,亦即以否定自己行为价值之规范意识的觉醒,有以致之;亦有认为中止犯之本质,乃在犯人规范意识之活动,亦即因广义悔悟而中止实行,亦有认为行为人因中止行为所显见之人格态度,而使其责任减少,亦有认为基于已破坏之法的义务再度合致之意欲,而使其责任减少或消灭等等,其用语虽有不同,惟均自责任之观点,藉以说明中止犯之本质,则无二致”针对该说的缺陷,学者们提出了批评意见:依此说,只有基于悔悟或其他具有伦理价值的动机而中止犯罪,才可成立犯罪中止,这就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并且亦无法律上的依据;而且,既然责任减少、消灭的事由,仅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变化的结果,则基于广义悔悟而中止犯罪的,即便发生了结果,也应以中止犯论,为何法律规定犯罪中止以不发生结果为条件 ? 而且,责任既已消灭,对行为人即已不能视为犯罪人,对其减免处罚又有何依据 ?
  
  ( 3 )违法性、责任减少说。该说同时采用违法性减少说与责任减少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如大冢仁指出,关于中止犯的处分,刑法第 43 条的但书规定必须减免其刑,对这样规定的理由,今日的多数说采用法律说的立场来解释。其中又有认为因行为人的中止而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必须减免其刑的违法性减少说与认为因中止而减少了行为人的责任所以必须减免其刑的责任减少说的对立。对此,我提倡违法和责任两方面减少的立场〔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 174 页〕。因为,在中止犯的具体事案中往往存在种种的内容,用中止行为减少了违法性和责任中的某一个的理论尚不能完全说明。例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觉得当时的状况不太适合,想改日再实施而中止了时,虽然也能成立中止犯,但是这种情形很难说是责任的减少,即使是责任的减少,那也是极其微小的。不过,因为停止了实行行为,就必须说违法性已经明显减少了。而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人觉得不对,以一种积极的后悔心情中止了犯罪行为时,就不仅是违法性,责任也明显地减少了,因此,在由中止而减少行为的违法性的同时,在是基于犯人的后悔而中止的情形下,责任也减少了。这样,在中止犯中存在着仅仅是违法性的减少以及连责任也减少的两种情形,有必要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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