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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土永用制度,开启全面小康建设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77

概要:再次,联产承包后,农户单干,集体基本上名存实亡。况且,随着大批的精壮劳动力离乡打工、很多农户离土进城,“村集体”正在逐步解散、变形,不再是稳定的经济实体。在这个情况下,所谓农田“集体”所有,实属产权虚位不清。最后,30年有限的承包权期限,使承包权的市价逐年递减至零,且不排除“村”因特殊情况收回承包权的可能。土地承包权的有限期和不完全确定性,严重影响土地的保养性使用与长期性开发,从而限制和妨碍土地承包权的抵押、买卖等市场流转。总之,要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要稳妥积极地推进我国的工业化,要把今天的农民尽稳、尽好、尽快地转变成市民,需要让现有农村土地在市场上有偿、自由、规范地流转,需要让“三农”凭借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获得大量的、足够多的初始资本。然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由于模糊的集体性质和有限的使用期限,在本质上不利于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不利于让“三农”凭土地使用权取得贷款和资金。因此,必须在不触动现有家庭承包制利益格局的前提下,改革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建立新的、有利于农业企业化和农民变市民的农村土地制度。三、以“国家所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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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联产承包后,农户单干,集体基本上名存实亡。况且,随着大批的精壮劳动力离乡打工、很多农户离土进城,“村集体”正在逐步解散、变形,不再是稳定的经济实体。在这个情况下,所谓农田“集体”所有,实属产权虚位不清。
  最后,30年有限的承包权期限,使承包权的市价逐年递减至零,且不排除“村”因特殊情况收回承包权的可能。土地承包权的有限期和不完全确定性,严重影响土地的保养性使用与长期性开发,从而限制和妨碍土地承包权的抵押、买卖等市场流转。
  总之,要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要稳妥积极地推进我国的工业化,要把今天的农民尽稳、尽好、尽快地转变成市民,需要让现有农村土地在市场上有偿、自由、规范地流转,需要让“三农”凭借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获得大量的、足够多的初始资本。然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由于模糊的集体性质和有限的使用期限,在本质上不利于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不利于让“三农”凭土地使用权取得贷款和资金。因此,必须在不触动现有家庭承包制利益格局的前提下,改革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建立新的、有利于农业企业化和农民变市民的农村土地制度。
  三、以“国家所有、农户永用”代替现行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让农户独立自主地凭借国土永用权证换取现代化所需资金
  关于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议很多。归纳起来,大概有这么三大类。
  (一)把土地交给承包的农户私有。私有化农村土地的支撑点在于:把土地这个农民唯一可能拥有的财产赋予农民,让农田自由流转,使“三农”能够凭农田所有权取得必要资金。但是,私有化农田,除了理论上众说纷纭、不一而衷,更有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现有的农田土地分配状态,乃建国后县乡各级政府多次或大或小调整重划的结果。一旦私有化农田,势必引起各地各村关于过去土地调整重划的争论。如果能找到一种农田制度,既能达成农田私有化之有益于现代化的功效,又能保持土地公有、避免理论上和操作上的困难,岂不是更好吗?
  (二)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善现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这种主张立足在“稳定”这个基点上:改善和继续家庭承包制,可以稳定农村现有经济利益格局,为离土进城的农民留一条退而可自耕自给的后路,从而保持农村现代化的平稳进行。问题在于,首先,“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农田制度,自1978年以来,曾经是先进的、符合农村经济状况的、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但在今天的新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机遇下,如前所述,已经变得相对保守、变得与农村巨变中的经济状况不符、甚至不利于农村现代化的继续。其次,在农村每日每时都在发生农民离土进城的前所未有的巨变的今天,如果没有大量的资本注入,没有新的经济增长,只是用稳定不再先进的土地制度来求稳定,恐怕很难达成真正的、长治久安的稳定。只有以发展求稳定,把稳定建立在符合新形势、新潮流的土地制度之上、建立在更高的经济基础之上,才可达成真正的、长治久安的稳定。再次,离土进城的农民所需要的,不是一条自耕自给的退路,而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和充分的就业机会。把农民绑缚在土地上,让进城的农民拖着自耕自给的辫子,是对完全的市场经济的一种恐惧,对完全工业化的一种戒备。如果能找到一种农田制度,既能保持现行农田承包制的利益格局,又能稳定地促进农民大量离土进城,岂不是更好吗?
  (三)让农户永久使用所承包的土地。这个目前尚未形成较大影响的主张,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例如,在保持农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施农户永久承包制度,即所谓“集体所有、农户永包”制度。或者,明确宣布农田属国家所有,交给农户长久地(如999年)租用,即所谓“国家所有、农户长租”制度。再或,明确宣布农田属国家所有,交给农户永久地使用,既所谓“国家所有,农户永用”制度,或曰国土永用制,亦叫国土永租制或国土永佃制。在农民离土进城的浪潮下,“集体”逐步瓦解,名存实亡,仍然坚持“集体所有”越来越与实际情况不符。至于,999年的长租,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与永租没有多大区别,但却会引起土地使用权交易上的很多麻烦与不便。因此,国土永用制,是比较稳妥与合适的选择。
  国土永用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农户永用,自由流转”等三个方面。
  首先,所谓“国家所有”,就是一切土地、包括农业用地,永远属于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共同所有。政府规定国有土地的用途、性质,非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所用土地的性质与用途。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政府,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或减免国土租金或国土税。如果需要,经过公开程序、合法手续和公平补偿,政府可以从使用者手中购回国土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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