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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土永用制度,开启全面小康建设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77

概要:实行国土永用制度,开启全面小康建设 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国土永用制、土地使用权、以地换保、养农推工、建县成市、离土进城、国土永用权证。一、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的现代化新阶段,正在呼唤新的农村土地制度,以便“三农”凭借土地使用权换取大量所需资金我国的工业化或现代化,在本质上,就是农业的现代化、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的城市化。这是一个大量农民必然也必须离开自己土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是农业的企业化,产生出大批的农业企业经营者;另一方面是大量的乡村农民不断地转移为城里市民。中国现代化的完成之日,就是今天的绝大多数农民完成市民转变之时。不想看到或不想正视这个过程,不积极创造条件来促进这个过程的尽快发生与平稳发展,甚至惧怕或以各种理由来延缓这个过程,无异于惧怕和阻碍我国的工业化或现代化。那么,怎样才能稳妥积极地推动农业企业化?怎样才能稳妥积极地促进大量的农民变市民?除了各种适当的配套政策、法规、程序等,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土地可以在市场上有偿地、自由地、规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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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土永用制度,开启全面小康建设

  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国土永用制、土地使用权、以地换保、养农推工、建县成市、离土进城、国土永用权证。
  一、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的现代化新阶段,正在呼唤新的农村土地制度,以便“三农”凭借土地使用权换取大量所需资金
  我国的工业化或现代化,在本质上,就是农业的现代化、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的城市化。这是一个大量农民必然也必须离开自己土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是农业的企业化,产生出大批的农业企业经营者;另一方面是大量的乡村农民不断地转移为城里市民。中国现代化的完成之日,就是今天的绝大多数农民完成市民转变之时。不想看到或不想正视这个过程,不积极创造条件来促进这个过程的尽快发生与平稳发展,甚至惧怕或以各种理由来延缓这个过程,无异于惧怕和阻碍我国的工业化或现代化。
  那么,怎样才能稳妥积极地推动农业企业化?怎样才能稳妥积极地促进大量的农民变市民?除了各种适当的配套政策、法规、程序等,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土地可以在市场上有偿地、自由地、规范地流转,否则,农民难以真正离开土地,以规模或集约经营为特点的农业企业难以真正形成。一个是“三农”能获得大量的、足够多的初始资本,否则,除了农业因无足够投资而难以现代化,更重要地,因无足够的资金支持,离开土地的农民不能在城里安居乐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两个前提条件,彼此相联,都与土地制度相关。现有农村土地能否和怎样流转,显然直接涉及农村土地制度。需要做些说明的是,“三农”能否获得大量的、足够多的初始资本,也直接涉及农村土地制度。
农民变市民所需要的大量初始资本从哪里来呢?从提高农副产品价格来?尽管必需、可行,但幅度有限。在一个半农业半工业半现代化的经济下,农产品价格过高,会伤及经济的平衡与发展。从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来?尽管必需、可行,但在我们这样一个大的、特殊的发展中国家,需要用钱的方面太多,财政支持非常有限,远远不够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或民间对“三农”的投资和贷款来?在目前的各种相关体制下,由于投资“三农”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各类银行和投资者对“三农”不仅望而止步、而且不断地抽离。
  那么,农民变市民所需的大量资本究竟从哪里来呢?除了适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加强财政补贴,自然只有从“三农”本身来,从“三农”自己可以利用的的经济资源来。哪些是“三农”可以利用的的经济资源呢?回答自然是除了土地,还是土地。土地、只有土地,才是“三农”唯一可资利用的的经济资源。让“三农”凭借土地来取得现代化所需的大量初始资本,自然直接涉及农村土地制度。
  所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的现行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新机遇和新阶段。这个现代化的新阶段,正在呼唤新的农村土地制度, 以便“三农”能够凭借土地使用权取得农业企业化和农民变市民所需的资金。
  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由于模糊的集体性质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在本质上不利于“三农”以土地使用权取得贷款和资金
  事实上,应该让农村土地适当地在市场上流转,我国政府已经有明确的认识、规范和措施。20**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除了再次肯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重在明确宣布: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权,30年不变,可以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以承包方为主体在市场上流转。但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制度,即使承包权30年不变,由于其模糊的集体性质和有限的使用期限,在本质上不利于土地的市场流转,不利于“三农”以土地使用权取得大量的贷款和资金。
  首先,农田所有权属于“集体”,目前尚无法理依据颁给农民可自由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凭证;而且,各种不得已的或合理的原因,使得土地承包分配需要经常地做小幅调整。这样,倘无“集体”或“村”的允许,农户无权单独地、自主地抵押或出让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农户直接以个人名义抵押或出让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也没有任何银行、法人和机构会接受。
  其次,作为最低行政性单位的“村”,同时代表着经济上的“集体”。农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摒弃了“村(队)为基础”的合作经营方式,却从根本上保留了 “三级(县、乡镇、村)所有、”、“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因此,无论在法理上或在实际操作上,农田承包权的流转,很难做到依农户的意愿、以农户为主体,由村、乡乃至县市各级政府单位包办,实属合法合情、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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