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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54

概要:三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比如,经济发展,既包括不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也包括城乡之间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最终都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第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参考借鉴国外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并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1)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2)基于高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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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比如,经济发展,既包括不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也包括城乡之间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最终都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第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参考借鉴国外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并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1)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2)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3)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4)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这类事项没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条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者行业,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通过学习、培训方能获得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某种活动,即属违法;其作用是具有证明性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登记本身就是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不能转让。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保留属于自己活动范围的自主权,仍然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因。如何确定这个自主范围,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非常关注并且常论常新的命题。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共识是,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诸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之类的事项,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诸多经济问题的首选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市场竞争可以产生很多机制,比如,利益机制、信誉机制等,这些机制对于维护市场自身运转、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具有根本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问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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