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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49

概要:(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足从征收的方式看,现在各地进行的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路大体有3种。第一,针对农民负担设立新的税种,其典型是湖南武冈。第二,将农民负担与现有的农业税收合并征收,其中,根据具体征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方式,其典型是河北正定;以征收现金为主的方式,其典型是湖北枣阳的杨挡;以征收实物与征收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其典型是安徽的太和和河北魏县。第三,将农民负担作为农业税附加征收,其典型是贵州湄潭等。这三种思路都存在一些不足。1. 税和费的性质不同,不能合并在一起。第一,农业税收和农村统筹资金的对证基础不同,不能简单合并。第二,各项农业税收的功能作用不同.也不能简单合并。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其主要作用是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农业特产税是对待定的农产品的征税,其主要作用是合理调节衣林牧渔各业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将征收对象不同的税收合并,不利于发挥各自的调节作用。第三,税费合一并且一定几年不变,实际上是一种包税行为,违背了国家的有关税收法现。第四,有的地方只按土地分摊税收和乡统筹、村提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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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足
从征收的方式看,现在各地进行的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路大体有3种。第一,针对农民负担设立新的税种,其典型是湖南武冈。第二,将农民负担与现有的农业税收合并征收,其中,根据具体征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方式,其典型是河北正定;以征收现金为主的方式,其典型是湖北枣阳的杨挡;以征收实物与征收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其典型是安徽的太和和河北魏县。第三,将农民负担作为农业税附加征收,其典型是贵州湄潭等。这三种思路都存在一些不足。
  1. 税和费的性质不同,不能合并在一起。第一,农业税收和农村统筹资金的对证基础不同,不能简单合并。第二,各项农业税收的功能作用不同.也不能简单合并。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其主要作用是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农业特产税是对待定的农产品的征税,其主要作用是合理调节衣林牧渔各业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将征收对象不同的税收合并,不利于发挥各自的调节作用。第三,税费合一并且一定几年不变,实际上是一种包税行为,违背了国家的有关税收法现。第四,有的地方只按土地分摊税收和乡统筹、村提留,从而加重了种地农民的负担。现行税法规定,除农业税按土地常年产量计征外,其他农业方面的税收都是行为税.没有应税行为的不纳税。“三提五统”也应根据农民纯收入的多少来核定。在各地的改革试验中,有的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措施。
  2。乡统筹和村提留是性质不同的资金,也不能混在一起、乡镇“五统筹”的用途基本上是政府的职能行为,从本质上说是纯粹地向农民征收的税,但实际上又常常被称为为农民集体承办公益事业而收的费。乡统筹用于国家举办的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属于典型的财政职能的内容。所以,“五统筹”从性质上讲属于财政性资金。村提留用于农民集体举办的,主要是为本村农民利益服务的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大体上属于政府行为仅仅限于本村的范围,这部分资金有财政资金的性质。所以,总体上看,“三提留”从性质上讲主要属于集体资金。由于两种资金的性质不同,如果合并征收,就容易出现乡镇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的情况。
  3. 征收农业税附加有量的限制。按照现行的税法,附加不能超过正税的15%,但据统计,目前乡统筹费的数额已经接近农业税总额.很难成为附加。例如, 1996年全国农民负担的乡统筹费为 234.1亿元,而当年农业税为 251亿元,前者为后者的 93.3%。
  4. 设立新税种与现行税收制度有矛盾。在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中设立的新税种,无疑属于地方税范畴。当前,在分税制体制下,中央税、地方税已经大致划分清楚,但地方对地方税享有哪些管理权限,并非十分明确。实际上,目前地方税的税权仍然过多地集中在中央,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是有中央制定和颁布的,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收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为地方设立新税种设置了障碍。
  5.折实征收容易受到粮价波动的影响。在折实征收的改革试验中,折实证收的实物(粮食)量是按照核定的负担总额和核定时的粮价或定购价折算出来的,而实物又要以出售时的市场价格出售以折成统筹资金的款项。在收购粮食以后,如果粮价上升,就会产生比按原粮价计算的税费总额多的一块资金,这块资金如何管理就成为新的问题。如果粮价下跌,实际的税费总额就会不足.那么,或者完成国家税收和定购粮任务无法保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顺利实现再生产;或者农民的负担又要增加,以保障完成上述职能。
  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一)农村公共物品决策机制不能反映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状况,
现阶段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不适应,极易导致供给过度等问题。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特证有:①强制性。目前,农村公共物品大都是由各级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决策供应的,其供给总量和供给结构多数是由乡及乡以上组织以文件和政策规定的形式下达的,带有很强的指令性。②统一性。政府和部门决策供给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程序和供给结构,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都是相同的,都是上级按统一要求下达的。③主观性。远离农村社区的各级组织不可能完全、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状况,因此往往根据各自“政绩”的需要做出供给的决策;同时,决策者也往往无法严格监督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更无法准确地判断和比较公共物品供给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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