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现阶段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需求的特征有:①实用性。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都会根据各自的资源状况.以对自己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所处的生活环境有利为条件。②多样性。由于农民有了流动和选择就业的权力.从事不同产业和不同工种的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不同的;即使是从事同一产业如农业生产的农民,由于种植结构、劳动环节的不同,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也是不同的。③安全性。即农村公共物品能够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公平的市场环境、明晰的产权制度、严格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农民人身自由、生产活动、生活环境和私有财产的安全。④成本的可承受性。对农民来说,任何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公共物品供给,都会造成极大的浪费;任何超越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的公共物品成本的分摊,都会遭到农民的反对。⑤决策的参与性。这不仅是因为农民有了私有的财产和行动的自由,而且是因为农民对其自己对公、共物品需求的数量、结构和承受能力比较了解。从以上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特征看,供给与需求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不但公共物品的供给总量和结构不可能真正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而且还可能超越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由于供给的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现阶段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需求的特征有:①实用性。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都会根据各自的资源状况.以对自己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所处的生活环境有利为条件。②多样性。由于农民有了流动和选择就业的权力.从事不同产业和不同工种的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不同的;即使是从事同一产业如农业生产的农民,由于种植结构、劳动环节的不同,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也是不同的。③安全性。即农村公共物品能够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公平的市场环境、明晰的产权制度、严格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农民人身自由、生产活动、生活环境和私有财产的安全。④成本的可承受性。对农民来说,任何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公共物品供给,都会造成极大的浪费;任何超越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的公共物品成本的分摊,都会遭到农民的反对。⑤决策的参与性。这不仅是因为农民有了私有的财产和行动的自由,而且是因为农民对其自己对公、共物品需求的数量、结构和承受能力比较了解。
从以上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特征看,供给与需求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不但公共物品的供给总量和结构不可能真正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而且还可能超越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由于供给的决策者分散在不同的权力机关,还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攀比。
(二)对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监督不力
对农村统筹资金监督不力,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预算外资金大部分分散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作为被监督者对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掌握完全信息,而审计和农民负担管理部门作为监督者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只掌握非常有限的信息。这样,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不对称,增加监督努力的成本很高。第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报告,缺乏社会监督;而且,社会单个成员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激励不足。单个成员去监督,监督的成本由自己承担,监督的收益却由本社区全体成员分享.因此,除极个别不做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比较、甘愿冒风险的成员去独自监督外,多数成员因激励不足而不去监督。
监督不足的结果是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部分公共资源用于维持提供公共物品的机构的运转,用于人头费开支。目前,多数地方乡级行政事业机构急剧膨胀,严重超编,因制度内财力不足,就向农民摊派。农民交钱没有买来公共物品提供机构的产品,而是买来公共物品提供矾构本身。第二,部分公共资源被挥霍浪费、贪污挪用。第三,部分公共资源被用于与农民无关或并非农民独享的事项,如道路、电话线路等。
(三)不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他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集体公有。在这种规定之下,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体资产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实质上模糊不清;二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不明确。这种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必然造成以下后果:第一,自上而下的侵权行为不可避免。一方面,集体资产所有权出现上移的趋势。据调查,自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属于行政村及属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共有的比例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农民承包经营集体资产的收益成为一种界限模糊、可以共享、分配方式不固定的“公共利益区间”,并诱使各行为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力的基层政府栩部门致力于获取这一块“公共利益”,最后形成对各权力主体比较有利的利益分配结沟二第二,农民承包经营集体资产的税、租、费的分配关系混乱。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的资产,由农民承包经营,农民只需要向资产所有者交纳租金(或称承包费),然后由资产所有者作为纳税主体向政府纳税,农民不应该与政府及其部门发生“费”的关系;农民向作为所有权主体代表的集体组织交纳的租金的标准.应由双方协商而定,而不应由所有权主体或上级政府单方面制定,更不应随意增加;社区范围内所需的公共物品的开支,应该由社区自治组织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的意愿去解决。但实际情况是,农民不仅要无条件地承担各权力组织自上而下强制性分滩的公共物品的成本,而且要超社区范围向乡村集体组织交纳承包费、“三提五统”,还要向政府纳税,并且要承担来自上级各权力部门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而无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四)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出现“过度组织化”问题
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制度下,政府如何面对经营规模狭小的2.4亿农户,有效地实现其获取粮食和参与农业剩余分配的目标呢?事实上,政府实行的是强化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管理制度的制度安排:一是继承原有的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框架,继续实行乡(镇)、村、组三级组织管理体制;二是直接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使乡镇政府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合一,而且不断扩张其内设机构和干部队伍;三是逐步建立、健全上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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