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断通过扩张权力,代表上级政府和部门完成各种政务性工作;四是通过行政手段将乡镇政府的政务性工作向村级组织分解下达,不断使村级组织的村务工作政务化;五是采取严格的“上级任命下级”和“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管理规则和政绩考核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综合管理、由部门分散管理的多目标管理格局,在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和政府与村组织之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体系。这样一种农村基层组织和官埋的制度安排,虽然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程度,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村基层“过度组织化”的问题:一是农村基层组织机构林立,干部队伍庞大,人浮于事;二是农村基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政企不分、政经不分;三是农村基层各组织之间财权、事权不统一;四是在政府与农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的运行成本大幅度提高,在上级政府和部门无法全部支付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费用时,向农民分摊这种成本就在所难免;五是在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制度的约束下,受“升迁”和“增收”的双重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很容易采取弄虚作假、虚报收入的做法,从而提高作为衡量农民负担标准的基础的人均纯收入的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断通过扩张权力,代表上级政府和部门完成各种政务性工作;四是通过行政手段将乡镇政府的政务性工作向村级组织分解下达,不断使村级组织的村务工作政务化;五是采取严格的“上级任命下级”和“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管理规则和政绩考核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由政府综合管理、由部门分散管理的多目标管理格局,在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和政府与村组织之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体系。
这样一种农村基层组织和官埋的制度安排,虽然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程度,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村基层“过度组织化”的问题:一是农村基层组织机构林立,干部队伍庞大,人浮于事;二是农村基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政企不分、政经不分;三是农村基层各组织之间财权、事权不统一;四是在政府与农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的运行成本大幅度提高,在上级政府和部门无法全部支付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费用时,向农民分摊这种成本就在所难免;五是在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制度的约束下,受“升迁”和“增收”的双重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很容易采取弄虚作假、虚报收入的做法,从而提高作为衡量农民负担标准的基础的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三、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赂。
(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要有利于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适度的资金来源。由于我自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对农村兴办一些公益事业不能采取完全包下来的做法,而只能“靠两条腿走路”,即国家支持一点,向农民集资一点,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个正确选择。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整顿农村的分配秩序,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收费过多、过滥问题,逐步理顺农村的分配关系,把农民过重的负担降下来。
2.既要规范税费制度,又要照顾现实。一方面.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要充分体现这一要求。目前农村税费制度的主要弊端是“一事一费一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化分配的要求,也不利于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要实现税费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消除弹性政策,坚持依法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另一方面,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并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最明显的是,“税”和 “费”不论是合在一起征收还是分开征收,都有矛盾。对于把“费”中的乡统筹纳入税收,人们的看法比较一致;但是,对于把“费”中的村提留纳入税收,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由于村提留与税的性质不同,二者很难合一:即使合一,也很难保证村提留能返还农村,农业特产税就是一个例子,该税收上来后并没有返还农业。然而,二者不合一,村提留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漏斗”,各方面都会打它的主意。
3. 不能为农村其他改革设置障碍。农村税费制度涉及农村统筹资金制度、农业税收制度、粮食征购制度,这都是关系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因此,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应该瞻前顾后,彼此促进,决不能因为其中一项内容的改革而影响其他改革。
(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考虑到改革的现实可能性,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宜以“费改税”为核心,与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其主要依据是:第一,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实质上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资金,已经具有税收的一些性质。第二,税收要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严格、规范;而收费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缺乏内在的控制和约束机制。第三,“费改税”涉及面窄,改革的重点明确,即主要涉及乡统筹和村提留的改革,基本不影响现行农业税收政策的执行,也不对现行的粮食收购政策产生冲击,因而难度相对较小,便于实际操作,不但农民容易接受,而且为今后农业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三)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对策选择
1.按照职业身份将农村居民分为几种类型,分别确定“费改税”的计税标准,做到公平税负。可将农村居民分为三类:农业户、兼业户、专门从事工商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一般地讲,由于农业户的收人低于其他职业类型农户的收入,计税标准可低一些;而由于工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要高干前两类型农户的收入,计税标准可高一些。对干完全经营种植业的农户,还可根据土地面积的多少及其收益情况,再具体确定不同的计税标准。另外,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也为了减轻征管工作量,上述税收负担可一定几年不变。对于一些困难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农户、优抚对象等,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这实际上也是公平税负的一种必然要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全国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费改税”办法,应当允许各地制定不同的计税标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