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以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以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再例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基本纳税单位的界定要根据是否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都是会计主体,但整个集团也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集中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税法一般规定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纳税人,内资企业集团只有符合条件,经过专门批准,才能合并纳税。总分公司都是会计主体,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作
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以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以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再例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基本纳税单位的界定要根据是否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都是会计主体,但整个集团也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集中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税法一般规定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纳税人,内资企业集团只有符合条件,经过专门批准,才能合并纳税。总分公司都是会计主体,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作为一个纳税单位等等。
2、期间差异 会计分期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3、工作要求差异 会计工作要求企业记帐准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同时内、外部审计都要承担一定的审计责任。而税法上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为实现会计和税收目的而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很多,主要原则的对比分析如下: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 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或特殊处理。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现发生费用的50%。再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受法定性原则修正,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2.相关性原则比较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那些与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是申报扣除。
3.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比较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不得提前或滞后。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例如在利息收入或支出方面,例如对广告支出的扣除时间规定等。同时,基于对个人纳税能力的考虑,个人所得税一般较多选择收付实现制。例如,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征收。例如对跨纳税年度的长期合同(包括工程或劳务),会计上在不能准确应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时允许采取完成合同法,而税法一般只允许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准确运用以上两原则核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历史情况或一定的计划指标确定纳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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