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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

[10-10 22:34:29]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74

概要: ②会计分录 : 借:所得税 10.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万元 递延税款 1.32万元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3.对相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备查帐簿或台帐,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在确定可抵减性时间性差异时,应明确未来时期有足够多的利润用来转销,否则视同永久性差异。四、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要业务上的差异分析与调整(一)收入差异及分析收入或所得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认为,收入或所得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在立实践中基本上以会计上的“交易观”为出发点。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在费用的证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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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会计分录 :

    借:所得税 10.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万元

        递延税款 1.32万元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3.对相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备查帐簿或台帐,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在确定可抵减性时间性差异时,应明确未来时期有足够多的利润用来转销,否则视同永久性差异。

四、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要业务上的

差异分析与调整

(一)收入差异及分析

收入或所得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认为,收入或所得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在立实践中基本上以会计上的“交易观”为出发点。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在费用的证实的方法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1、会计对收入的概述 会计学上收入概念一般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息所得。《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动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其中,日常活动地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画的所有活动。

2、税法对收入的概述 我国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税收政策待遇的差别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销售货物、应税消费品或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看出,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为体现公平和保护税基的立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概念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的税除外。可见,税法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境内、境外收入;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到;三是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需要有法律依据;四是收入包括一切经济利益。

3、会计与税法中收入差异分析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一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二是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三是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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