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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24

概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1952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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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
  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
  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1952年)
  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虽然中共中央于1951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3~1956年)
  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即农民以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收益中包括土地分红部分,显然,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土地处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则农村土地承包制仍无产生的土壤。
  (三)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高级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6~1957年)
  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土地无偿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高级社的集体劳动产品,扣除生产费和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日制的记工办法分配给社员。由于初级社过快转为高级社,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没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而起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些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下降,农民收入普遍减少,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时期,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萌芽的土壤已形成。“包产到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初级形态,出现了第一次冲击“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1956年至1957年,发生于浙江、山西、河南、广东、江西等省的“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的发明权应属于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的燎原农业社。这个社早在1956年5月份就开始试行“包产到户”,取得显著成效,短短两个月,温州地区1000多个合作社17.8万农户都实行了“包产到户”,占温州农村总农户数的15%左右。这次冲击,在1957年反右派鸣放、辩论时,被喻作“戴着合作社的红帽子的合法单干”而受到压制,使之中国农民抵制高级社的创举就此夭折。
  (四)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以队为基础的三级组织经营土地时期(1958~1977年)
  从1958年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1959年调整为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到1962年才正式确立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由于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平均主义”和“穷过渡”,导致“大兵团作战”,致使劳动秩序混乱,强迫命令,瞎指挥,浮夸风,普遍出现生产无人负责的现象,给社员生活带来一系列困难,是一场大规模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演习。农民抵制人民公社制度的“生产力暴动”时起时落,农村土地承包制在这一时期曾四次冲击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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