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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24

概要:二、农村土地承包制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根据1998年8月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分析可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其主体类型有三:(1)乡(镇)农民集体;(2)村农民集体;(3)组农民集体(即村以下一级组织的农民集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三类:(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2)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法律上,土地所有权通常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土地所有权;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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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根据1998年8月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分析可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其主体类型有三:(1)乡(镇)农民集体;(2)村农民集体;(3)组农民集体(即村以下一级组织的农民集体)。
  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三类:(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2)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法律上,土地所有权通常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土地所有权;二是指作为一项权利的土地所有权。本书所称土地所有权,主要指作为一项权利的土地所有权。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土地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该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该农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世上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之一种,其法律特征有:
  (1)它未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其形式有以下三种:①乡(镇)农民集体;②村农民集体;③组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依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其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定属于国家的除外);其二,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三,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占用的土地;其四,集体所有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计所占用的土地;其五,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场以及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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