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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10-10 22:28:17]   来源:http://www.67jx.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24

概要:5.1993年7月《农业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该法规定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其权利主体为个人或者集体,权利客体包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以农业生产为目的,权利内容既包括法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又包括依承包合同约定。6.1995年6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这里确立的“四荒”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指的应是“四荒”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7.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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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93年7月《农业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该法规定确立了“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其权利主体为个人或者集体,权利客体包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以农业生产为目的,权利内容既包括法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又包括依承包合同约定。
  6.1995年6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这里确立的“四荒”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指的应是“四荒”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7.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又如《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8.行政规章。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
  9.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等。
  10.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而,若法律无规定,则国家政策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若法律有规定,则国家政策具有指导法律解释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制度,即家庭承包制,由政策予以推行后,才由法律加以肯定的。如1981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发的五个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发一号文件等。
  11.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文件中援引。如198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重新颁发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以法定为主的法律制度时期
  20**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三个方面的义务(即: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新《农业法》),并于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农业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概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结构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条组成,其结构:第一章“总则”(第1-11条),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条),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条),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1-62条),第五章“附则”(第62-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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