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奉节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11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09〕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制订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和时间(一)实施范围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用的人员除外)。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奉节师范进修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二)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
奉节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标签:高中教师绩效工资,教师绩效工资标准,http://www.67jx.com奉节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11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09〕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用的人员除外)。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奉节师范进修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委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斜倾。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县人事局、财政局和教委确定。岗位津贴按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分为二类。一类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执行范围为除村级小学以外的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二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执行范围为所有实施绩效工资的村级小学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县教委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奉节县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县教委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www.67jx.com班主任津贴的总量,按本校班主任的人数乘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40%-60%提取。班主任绩效考核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按班主任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在本校班主任津贴总量内,合理确定分配等次,适当拉开分配差距,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委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和教代会集体研究后,报县教委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我县的统一规定执行。县教委在人事、财政核定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1.8倍提取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按考核等次统筹分配。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差额比例为20%。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只发给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50%;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参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校长不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奉节师范进修校的校长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四、相关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上级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县教委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局、财政局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