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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实施意见(试行)

[11-12 23:23:48]   来源:http://www.67jx.com  教师绩效工资   阅读:8990

概要:为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向学校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必须坚持“总量控制,分级考核”和“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我县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中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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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向学校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必须坚持“总量控制,分级考核”和“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我县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中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每学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津贴。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学校为城区学校,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的学校为农村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南漳县总体规划》等规定,我县以下8所学校为城区学校:县实验中学、县高级中学初中部、县实验小学、县聋哑学校、城关镇金庙初级中学(含小学部)、城关镇实验小学、城关镇徐庶庙中心小学、城关镇凤凰中心小学。县内其它义务教育学校为农村学校(含凤凰中心小学所辖马家嘴村小学)。农村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高于城区学校10%。提高的部分作为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由县人事局审批后随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调离农村学校后取消该项津贴。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期间,享受农村学校教师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内,按高于全县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的0.5倍安排专项经费。高出的0.5倍绩效工资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之中,由教育局按照《关于对镇(区)中心学校督学、中小学校长进行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南教[2009]7号)规定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发放范围和时间: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资教教师),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绩效工资。
    (二)发放要求:
    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人事局和财政局核定。原已审批、发放的现行津贴和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人均140元补贴一并归入生活补贴之内。
    2、因病长期不在岗人员、依据政策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和因其它原因不在岗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基本工资发放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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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绩效工资考核程序及发放办法
    (一)绩效考核程序
    1、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教师绩效考核包括师德考核与履职考核。师德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教师履职考核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效率、教师专业发展以及教育教学工作贡献等方面。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主要根据班级大小、学生是否在校住宿等因素确定,小学每人每月不高于80元,不低于30元;初中每人每月不高于160元,不低于80元。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后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由镇中心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并报县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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