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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意见(征求意见稿)

[11-12 23:23:20]   来源:http://www.67jx.com  教师绩效工资   阅读:8418

概要:5、奖励加分(不超过总得分的5%)。各学校可根据不同实际设立奖励加分项目,包括获得各级的荣誉称号、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获奖或发表情况、竞赛获奖情况等。但最高加分总量不得超过总得分的5%。(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发或减发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安排的后勤人员除外)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本学期无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以上的;(2)3个月以上(含)脱产学习的;(3)虽在编,但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4)被解除聘用合同的;(5)因违法违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6)借调到教育系统之外工作的。2、在师德师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构不上组织处理的,在总得分中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镇级以上(含镇级)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总得分的20%、30%、50%、60%、70%、80%、100%。(三)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由受援学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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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奖励加分(不超过总得分的5%)。各学校可根据不同实际设立奖励加分项目,包括获得各级的荣誉称号、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获奖或发表情况、竞赛获奖情况等。但最高加分总量不得超过总得分的5%。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扣发或减发

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安排的后勤人员除外)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本学期无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以上的;

(2)3个月以上(含)脱产学习的;

(3)虽在编,但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

(4)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5)因违法违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6)借调到教育系统之外工作的。

2、在师德师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构不上组织处理的,在总得分中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镇级以上(含镇级)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总得分的20%、30%、50%、60%、70%、80%、100%。

(三)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由受援学校进行,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县教育局成立“清新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领导小组”,组长黄灶炳,副组长罗红、黄继坤、叶继超、薛卫机,成员郑焯雄、梅伟均、廖志星、张卓南、严机智、夏木荣、何鉴明、何炳强、陈文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义务教育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本考核分配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考评细则。考评细则必须在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全会讨论通过(要有90%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90%以上的多数人员同意)。考评细则一旦通过,一学年内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各镇(场)中小学考评细则报镇中心学校审查后报县教育局审查,县直学校考评细则报县教育局审查,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全县中小学校的考评细则均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备案。

3、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和原因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4、各中心学校及县直属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有关考核小组平时要善于收集、整理和积累各教职工的相关资料,切忌到考核时凭印象而有失公允。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5、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校长由教育局考核,考核细则由教育局制订。各镇中心学校其他成员、小学校正校长由镇中心学校制定考核细则并考核。

六、有关规定

1、县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一把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场)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2、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3、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教师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把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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