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操作技能,使全公司安全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以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为基础, 明确和加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重点, 以维护企业信誉,提高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达到企业无重、特大责任事故,各项安全指标控制在考核的目标管理以内,安全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十二)行车事故处理规定1、处理事故原则:处理行车事故责任人必须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原因,划清责任、按责任论处。2、事故处理的隶属范围。凡站内发生的事故和旅客意外伤亡事故由车站负责,车队协助处理,道路上的行车事故由车队(或分公司)负责处理,但站、队要紧密配合,。服从分公司的统一安排,共同把事故处理好,并上报安全保险处。与我司有业务联系的兄弟公司和车队在我司辖区内发生的行车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分公司协助处理,凡重大以上事故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协助处理。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权限:轻微事故由各分公司处理,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安全保险处备案
交通企业安全制度汇总,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操作技能,使全公司安全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以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为基础, 明确和加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重点, 以维护企业信誉,提高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达到企业无重、特大责任事故,各项安全指标控制在考核的目标管理以内,安全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二)行车事故处理规定
1、处理事故原则:处理行车事故责任人必须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原因,划清责任、按责任论处。
2、事故处理的隶属范围。凡站内发生的事故和旅客意外伤亡事故由车站负责,车队协助处理,道路上的行车事故由车队(或分公司)负责处理,但站、队要紧密配合,。服从分公司的统一安排,共同把事故处理好,并上报安全保险处。与我司有业务联系的兄弟公司和车队在我司辖区内发生的行车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分公司协助处理,凡重大以上事故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协助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权限:轻微事故由各分公司处理,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安全保险处备案;一般及一般以上责任事故和特大事故苗头(指客车驶出路外、翻车、落水、飞前轮、油箱脱落、失火、在渡口造成险情等),由分公司(或单位)研究处理意见报有限责任公司下文处理。上报有限责任公司处理的事故,单位同时要报送肇事人检讨,事故现场图,责任认定书、结案书。属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单位必须有检查报告,经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安委会做出处理决定。
4、事故报出时间。单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行车事故必须及时电告总公司安全保险处,并在12小时以内报送事故快速报告单;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保险处。事故处理结案十天内,必须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或做出处理意见上报,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理意见十天内,做出处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事故不报或对事故责任人放弃处理。
5、事故分析规定。凡发生大小责任事故,单位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及责任未分清不放过,领导责任未受到追究不放过,肇事者和驾驶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一次安全会议上进行分析,重大以上事故要及时,多次分析,直至达到“四不放过”的目的时为止。
6、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驾驶员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其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一般事故负全责的警告;重大事故负全责的记大过,主责的记过、同等责任的警告,特大事故苗头(未构成重大以上事故的)负全责的记过大,主责、同等责警告;持大事故负全责的开除,主责、同等责记大过,次责记过。对事故发生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包括领导)亦按上述规定参照处理。
7、对肇事责任人下车停驾的规定(交警部门对驾驶证未做出处理的)。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二万元至三万元的负主、全责的下车1—3个月;发生重大事故(含特大事故苗头)负主、全责的下车3—12个月,发生特大事故的改变工种,凡下车人员由总公司下发肇事驾驶员下车通知单,其驾驶证交单位安全部门保存。下车在六个月以上的必须终止承包合同,临时、合同工驾驶员一律辞退。下车驾驶员如重新上车,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安委会(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主管领导和安全科签章,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险处审批后,方能重新上车。
8、正常运输发生行车事故的经济损失赔偿规定如下:
(1)车辆责任经营者,发生事故一切经费开支由本人负责。承包人不欠上缴款和提有安全互助金的,可向单位借支本人安全互助金,超过本人安全互助金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若事故经济损失太大,本人一时难以筹措经费,须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安全经理审批,并承担超过本人安全互助全部分的贷款利息,单位在其事故理赔款或营收款中一次性扣回。
(2)除责任经营外,其它车辆发生行车事故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经营者自负(指不索赔)。
(3)实行责任制承包的(包括非生产车), 以事故总损失费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事故总损失费超过三万元的,只按三万元计算),其赔偿比例是:全责50%、主责30%,同等责25%,次责20%,无责10%。但超速行驶、抢渡、 占线会车、强行超车、陡坡、渡口空档熄火滑行等严重违章所造成的事故,事故总损失费不封顶。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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