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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

[10-10 22:32:07]   来源:http://www.67jx.com  财政税务   阅读:8100

概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稽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规范、作风优良的地税稽查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坚持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能定级、按级定酬的原则。 第三条 除稽查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全局其他在职正式干部职工全部实行能级管理。个别特殊情况,由市局稽查局确定。 第四条 市局稽查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能级管理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选案科科长担任,负责能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级次划分 第五条 能级阶次按照从高到低分别设置一至四级,各能级比例可考虑为:一级15%,二级25%,三级30%,四级30%。 第六条 能级比例以市局稽查局为单位计算。 第三章 能级评定 第七条 评定为一级的,应当具备专科学历且从事税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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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稽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规范、作风优良的地税稽查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坚持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能定级、按级定酬的原则。

第三条  除稽查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全局其他在职正式干部职工全部实行能级管理。个别特殊情况,由市局稽查局确定。

第四条  市局稽查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能级管理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选案科科长担任,负责能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级次划分

第五条  能级阶次按照从高到低分别设置一至四级,各能级比例可考虑为:一级15%,二级25%,三级30%,四级30%。

第六条  能级比例以市局稽查局为单位计算。

第三章  能级评定

第七条  评定为一级的,应当具备专科学历且从事税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稽查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具有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本职岗位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工作业绩优异。

第八条  评定为二级的,应当具备专科学历且从事税务工作年限满8年,或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稽查工作年限满3年;具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职岗位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工作业绩显著。

第九条  评定为三级的,应当具备专科学历且从事税务工作年限满6年,或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稽查工作年限满2年;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职岗位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条  评定为四级的,从事稽查工作年限满1年;了解本职岗位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能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知识考试;业绩考核;能级评定;备案审核;公示结果;能级授予。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对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能级评定条件和要求,申请本人的岗位级次,并提供相应的能级评定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能级办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相关材料,确定参评人员和岗位级次。

三年内有公务员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参加能级评定。

第十四条  参评人员须进行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局稽查局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为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查账技能、财务会计以及计算机等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须进行业绩考核。业绩考核由岗位责任制考核、群众测评和领导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责任制考核占60%;群众测评占20%;领导测评占20%。

第十七条  按照参评人员的职务、职称、学位、表彰等因素,每项给予参评人员加2分。

第十八条  按照知识考试(占40%)、业绩考核(占60%)和其他综合因素的加减分值计算个人总得分,根据总得分高低和能级比例,由市局稽查局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初步确定各参评人员的能级。

总分值相同的,按照职务、工龄、表彰等顺序予以确定。

能级总分值未达到60分的,按无级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  能级评定结果须在稽查局范围内公示后,才能正式确认。

第五章  免试条件

第二十条  能级办成员不参加知识考试,其知识考试成绩为相应类别人员平均分;业绩考核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或连续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申请不参加知识考试;其业绩考核达到平均分值的,即可直接定为二级;业绩考核低于子均分值的,相应低定一级。

本人自愿参加知识考试,其总分值达到二级以上的,可以升至相应级别;低于二级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能级确定,不占相应能级比例,不受基本条件限制、不在计算基数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不参加能级评定。试用期满至下轮次能级评定期间,由市局稽查局能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暂定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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