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无论市民社会概念本身存在多大争议,它的最大价值在于恢复了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刷新人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知识。市民社会无疑是独立于国家的一个领域,但市民社会却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因此,欲考察民主实现的条件即民主建设问题,不能撇开国家单纯着眼于市民社会,而必须从一定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出发。研究者举列了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1)强社会-弱国家;(2)弱社会-强国家;(3)弱社会-弱国家;(4)强国家-强社会。[25] 第一种模式反映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理念,即社会对抗国家;第二种模式反映了现代权威主义的要求,即国家宰制社会;第三种模式见诸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和现代不发达政体。这三种模式都与中国的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目标相违。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中央权威的衰败而导致地方势力的盛行和民间社会的活跃(如1915-1936年间)的确也曾使现代化得以在社会中自发和自由地生长,开创过“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岁月”,但这种现代文明因素之间缺乏有组织的相互联系和呼应,不可能产生持久和整体的效应,而且在外敌入侵和
比较现代化·市民社会·新制度主义,标签: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67jx.com无论市民社会概念本身存在多大争议,它的最大价值在于恢复了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刷新人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知识。市民社会无疑是独立于国家的一个领域,但市民社会却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因此,欲考察民主实现的条件即民主建设问题,不能撇开国家单纯着眼于市民社会,而必须从一定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出发。研究者举列了四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1)强社会-弱国家;(2)弱社会-强国家;(3)弱社会-弱国家;(4)强国家-强社会。[25] 第一种模式反映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理念,即社会对抗国家;第二种模式反映了现代权威主义的要求,即国家宰制社会;第三种模式见诸于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国家和现代不发达政体。这三种模式都与中国的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目标相违。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中央权威的衰败而导致地方势力的盛行和民间社会的活跃(如1915-1936年间)的确也曾使现代化得以在社会中自发和自由地生长,开创过“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岁月”,但这种现代文明因素之间缺乏有组织的相互联系和呼应,不可能产生持久和整体的效应,而且在外敌入侵和内部保守势力的夹击下迅即凋敝破产。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的引导,社会现代化的成果就无法积累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对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不是无条件的,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首先得有资源可资动员和提取,没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和自主的私人交往领域,正如前述,国家动员和提取资源则无以为继,反过来使现代化陷于停滞。特别严重的是,国家的危机反应促使国家强化对社会自主领域的干预和控制,最终既吞噬了社会,也断送了国家。结论是,中国的现代化既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也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因此第四种模式即强国家-强社会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理性选择。这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主流观点,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肯定国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以制度创新避免社会对抗国家和国家宰制社会的局面,争取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90年代中国为数不多的“合作主义”(corporatism,又译为“法团主义”)研究可以视为对这一观点的一个响应。
显然,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平衡涉及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问题。无论是从国家具有优越于社会的权能和扩张性看,还是从当代中国现代化与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看,国家与社会边界问题的重点都应首先落实到对国家行动合理范围的界定。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生活领域比较而言总是脆弱的,所以需要国家保护,由此决定国家的主要功能就是制订普遍性的行为规则,提供法律保障,并当社会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冲突时以公共权力的角色进行仲裁。但是国家又是个人权利最可能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此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又应从消极方面予以界定,即凡是社会内部有能力调解和从事的活动,国家都不应插手干预。这成为80、90年代政府改革的“小政府、大社会”思路的一个理论依据。[26] 李景鹏先生认为,中国目前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权力过于发达、控制力过于强大,各种非规范性的社会力量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而由各阶层的人民群众所构成的社会权力则十分弱小,尚不足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制约,也不足以对非规范性的势力产生有效的制约。”解决这一问题应朝三个方向努力:第一,增强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即政府在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并有效实施这些规则方面的强有力的作用;第二,坚决杜绝行政权力对市场的非法和不适当的介入和垄断,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政事”分离;第三,积极创造各种条件来发展社会自主力量,使其向着社会自治和制约政府的方向逐渐成长起来。[27] 可见,国家与社会边界问题本质上是关于“国家限度”的探讨。从根本上说,“国家行动的限度是靠制度化、法治化来保证的。……它要求国家行动和国家官员的行为必须接受选民的政治监督并接受法律所界定的规范,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且具有制度化保障,要求资源分配的公正性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28]
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为解释与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围绕着市民社会的构建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按照邓正来的总结,这些问题与其中使用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当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成为中国政治批判的依据以后,它很容易带来两个误导,一是将该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找一些符合该理论模式前提的伪本土经验材料(例如有论者把中国王朝时期的“民间社会”作市民社会解);二是依循这种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作片面性解读或片面性评论。当然,他把这归咎于“现代化框架”内在预设(西方政治现代化道路的普遍有效性)的影响,因而对这一问题的批评可与对现代化理论的批评联系起来。[29] 毋庸赘言,对中国政治研究者来说,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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