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新制度主义:国家与产权 80年代以来,制度创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同名词,最先是频率极高地见诸经济学者的研究分析中,随后扩散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现在人们对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中国的改革开放尽管是由国家率先发动的,但它的理由却植根于社会,制度的创新发轫于政治中心之外的广大的边缘地带,然后逐渐回馈影响到政治中心,促成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农村包围城市”或“体制外走向体制内”就是对制度创新路径的一种形象描述。 中国改革为什么不是自城市而是自农村始?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收益大于为获取这种收益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是需要成本的,这种成本表现在由于改变既存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而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震荡,由于社会失序导致新利益群体的行为选择突破原有的理性边界而必须制订新的规范和约束并组织实施,同时为清除制度变革阻力以免其对脆弱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而必须提供安置、疏导或暴力控制的设施。显然,当时处于文革刚刚结束时期的国家既无力也不愿承担这些成本,于是,制度创新选择了从比较成本最小、突破口最容易的部门入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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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来,制度创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同名词,最先是频率极高地见诸经济学者的研究分析中,随后扩散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现在人们对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中国的改革开放尽管是由国家率先发动的,但它的理由却植根于社会,制度的创新发轫于政治中心之外的广大的边缘地带,然后逐渐回馈影响到政治中心,促成改革的全面深入发展。“农村包围城市”或“体制外走向体制内”就是对制度创新路径的一种形象描述。
中国改革为什么不是自城市而是自农村始?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收益大于为获取这种收益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是需要成本的,这种成本表现在由于改变既存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而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震荡,由于社会失序导致新利益群体的行为选择突破原有的理性边界而必须制订新的规范和约束并组织实施,同时为清除制度变革阻力以免其对脆弱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而必须提供安置、疏导或暴力控制的设施。显然,当时处于文革刚刚结束时期的国家既无力也不愿承担这些成本,于是,制度创新选择了从比较成本最小、突破口最容易的部门入手:国家放松对农村的管制,让农民自发进行发展所必须的体制方面的探索。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种制度创新的成果。这是一个十分理想化的分析。
事实上,农村的改革与其说源自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即净收益的正向激励,不如说源自实际收益与实际成本的巨大反差,即负收益的反向激励。制度的效率只能事后评估。周其仁对改革开放前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收益和费用的分析表明,在1957-1961年间(以1960年为峰尖)和1972-1981年间(以1980年为峰尖),国家控制的收益指数增长相对于费用指数增长出现倒挂,也就是说,国家提高农业公有化程度引起制度费用的连年快速增长大于国家由此获得的收益指数的增长。“收益-成本”倒挂的背后是饥荒和停滞,它的后果是迫使国家在政治失败和政策退却之间作出选择,国家除了动员一切可能的政策手段动员农民增加生产并实行自救,别无他途。虽然60年代的政策调整还不能算作制度创新,但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和确立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实际上为后来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两个支点,“谁也不曾料到,正因为有了这两个支点,农民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集体则增强了对国家的谈判地位,从而为改革集体公有制准备了条件。”[30] 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就这样进入了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作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31]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究竟是什么机制使国家的控制在1950年以后能够不容挑战地深入到乡村基层,而我们知道在以往任何时期国家都未曾作到这一点。比较现代化研究是从政治权威与工业化的相互关系来分析的(见前面所述),新制度主义充分肯定这一分析视角,但是把它纳入“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这一框架,作出令人兴味盎然的制度主义的独特解释。所谓路径依赖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即使是偶然的,但由于其带来“报酬递增”,结果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刺激和惯性。从表面上看,50年代初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使农民成为小土地所有者与后来国家收回农民土地私有权使农民成为无产者似乎是矛盾的,但是这两者之间的逻辑却是一致的。这就是50年代初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不是产权市场上土地交易的产物,而是国家运用政治暴力剥夺地主转移土地产权的结果(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其政治上的“利润”就是体制外的动员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在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上事先就凝聚了鲜明的国家意志。既然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本来就不是“购买”来的,而是“分配”来的,那么,国家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目标和需要改变原来的“分配方案”。所以周其仁说,在土改形成的农民个体私有制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后来集体化公有的一切可能的形式。[32] 前一个选择决定和影响了后一个选择。这也是为什么当国家取消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而农民却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合法,从而最终接受这样一种非合约性的制度安排的根本原因。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制度变迁或者进入良性循环,或者沿着原来的错误方向自我强化,以至被“锁定”(lock in)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中难以自拔。这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借助外部力量或政权的力量。于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制度变迁模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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